泗政发[2009]5号关于促进居民住房消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
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居民住房消费保持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正确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泗水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鼓励政策,促进居民住房消费。
(一)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住宅建安造价每平方米5%收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8〕302号文件规定,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按照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凡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缴纳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缴纳契税数额的50%给予补贴。发放补贴与契税缴纳一并办理(此条款执行至2009年8月底)。
(四)非泗水城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泗水城市规划区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买地入户,其子女入学可享受户籍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延长到25年,贷款期限到期日由截止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2年延长到第5年。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以用同一购房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性贷款。住房置业担保费降低30%。
(六)努力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规模,廉租房以配建为主,结合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要求。鼓励社会单位(团体)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促进房地产发展。
(七)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停止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剩余部分。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竣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现按季(或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九)实行净地出让,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由县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统一部署,科学合理地掌握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地开展旧城片区开发,片区开发用地可实行一区多宗,在规定的开发期限内可一次出让、分期(宗)开发、按期(宗)交费。
(十)房地产信贷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保障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需求。建立银企沟通政府协调机制,打造对接互动平台,及时解决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困难。
三、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
(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检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报审制度,对开发情况不同差异较大的加强分类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各项政策措施,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二)严厉查处占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招拍挂程序协议转让土地等非法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冲击房地产市场的现象。
(十三)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严厉查处延期交房、权证办理拖延、销售欺诈、偷税漏税等行为,并将其载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停止开发资质的初审和年审工作,违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部门取消其开发资
质。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通过提高房屋质量、增加功能设施、降低运行成本等方式惠及普通群众,为居民营造安全和谐、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
(十五)本意见实施期限暂定一年,自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