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发〔2009〕18号关于印发《泗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09-08-10 16: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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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泗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创新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法制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四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五条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县政府领导出县(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县政府领导进行工作补位,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处置有关突发事件,签署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紧急公文等。互相补位的县政府领导应加强交流与协调,出县(出访)、休假前后及时进行沟通和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县政府领导出县(出访)、休假期间,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补位的县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保证政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互相补位的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县(出访)、休假。特殊情况时,由县长安排其他县政府领导进行工作补位。县政府领导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县长意见,及时对工作补位安排进行调整。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政府工作部署。
  第九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须经分管副县长把关形成初步意见。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大力加强诚信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政府促进就业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大力建设和谐泗水,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加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报告、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县级社会管理事务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县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可通过传媒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规定,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实行县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县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
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县长公开电话和县长信箱的作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一岗双责”,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管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视情召开全县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咨询、县长助理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其他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以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群众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咨询、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人武部部长列席相关议题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特邀咨询、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特邀咨询、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需县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七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部门提出报分管县长审定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汇总整理,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县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政府特邀咨询、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五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主持,副县长、县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时,由县长确定。县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县政府报送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审定。
  县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顶替。凡明确规定参加会议对象的,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请假,向主办单位说明详细事由,并明确相关领导代替参加会议。未经与会县政府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派其他人员顶替参加会议。
  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名、报到时间的,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原因。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要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来回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县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每年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控制在30次以内,其中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一类会议(不含县委、县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不超过3次,每位副县长主持召开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二类会议不超过4次。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乡镇(街道)对口部门,不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县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00分钟;收看收听全国、全省、全市电视会议后,如需继续开会,一般不超过30分钟。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书面向县政府写出请示,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泗水召开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七条 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县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县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县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需再报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县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二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及需要全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县政府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外县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县政府的决定和政策措施。
  (五)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县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三条 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的公文,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公文内容审核把关。
  第六十四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县政府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县长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县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县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第六十五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五)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县政府领导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六)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的通知。
  (七)领导小组召开组成人员会议的通知。
  第六十六条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请示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九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各项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县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七十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十二条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及县政府年度重要工作事项责任分工。
  (二)县政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县政府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
  (五)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四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事项要及时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报告的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五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领导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呈送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在办理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县政府督查室办理:
  (一)县级以上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四)县长公开信箱(电话)收到的重要信函(电话)。
  (五)对政府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十八条 发生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县政府值班室: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强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自然矿塌等地质灾害,水利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七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八十条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领导同志作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十三条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演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十三章  学习和调查研究制度

  第八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八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调研课题,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对推动全县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八十六条 县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县工作的总体部署、战略重点和任务目标,确定年度重点调研课题,下达到县政府有关部门。县政府领导要指导、协调所分管部门紧密结合实际,落实调研任务。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主持制定调研方案,带头搞好调研分析;各协办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协作配合,确保按时限要求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

第十四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八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八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九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县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得使用警车,不搞边界迎送。
  第九十二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
  第九十三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地方接待工作的规定,简化接待程序,提高接待水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重要外宾或国内外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重要客商来访,以及在我县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合作项目洽谈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拟定接待方案(报告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审定,以便县政府领导及时掌握情况,统筹安排工作。
  第九十四条 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分管工作范围以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答复出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5天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特邀咨询、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
  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可通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2天以内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县长请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可通报县政府办公室)。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节假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保持电话畅通。如外出,事前应告知其办公室或有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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