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布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时间:2010-12-30 16: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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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西城区开发步伐的加快和旧城改造的不断深化,城区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和建设用地分区功能的变化,2007年县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已不能正常反映土地实际价值状况,不能适应土地市场管理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自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完成了县城区34.13平方公里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任务。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结果已经市国土资源局验收通过并批复(济国土资字〔2010〕295号),现将更新调整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公布如下:

  一、泗水县城区土地级别共划分为三级,界限为:

  一级土地:东至济河西沿,南至建设路北侧,西至中兴路东侧,北至考棚街社区生活路,以卫生材料厂南墙,考棚街社区、幸福村社区居民道路为界。

  二级土地:东至杨家庄社区生活路,南至南外环规划路北侧,西至圣源大道东侧,北至泉通路南侧(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土地)。

  三级土地:城区内除一、二级以外所有土地。

  二、各土地级别中,不同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

  一级土地:商业用地900元/平方米;住宅用地61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445元/平方米。

  二级土地:商业用地540元/平方米;住宅用地42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300元/平方米。

  三级土地:商业用地300元/平方米;住宅用地24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165元/平方米。

  在同一级土地中,根据区位、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等宗地条件修正基准地价,测算、评估宗地地价。

  三、泗水县城区内,凡实行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等显化土地资产价值的,均须依法进行评估,并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对上述标准,在实际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解释。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布 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