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泗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保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
第三条 县新农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新农保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县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管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人员户籍和人口信息比对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每月向农保经办机构提供死亡人员名单,以便进行生存状况信息的比对。
县残联负责农村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地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发动和实施。
第五条 县社会保险处为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相关工作,对乡镇(街道)劳保所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乡镇(街道)劳保所为乡镇(街道)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保险费的收缴、待遇折、卡的发放,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本村新农保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发放银行折、卡,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辖区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参保时需携带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并选择缴费档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重度残疾人需携带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联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含四级以上残疾军人)。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并留存指纹确认。
第七条 村协办员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劳保所。参保者本人也可持上述材料到乡镇(街道)劳保所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劳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
第九条 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条 需变更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参保表》等)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村协办员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劳保所。参保者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劳保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街道)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县农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自愿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需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6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实行一次性缴费,标准分为1500元、3000元、4500元、6000元、7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20元,全县被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县后,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由20元提高到55元。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的群体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补贴。
第四章 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6月份。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收缴当日要及时核对缴费人数、保险费等是否一致,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无误后将《缴费明细表》和保险费上报乡镇(街道)劳保所。有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的,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报乡镇(街道)劳保所。
乡镇(街道)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及时将缴费情况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经汇总后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以下简称《缴费汇总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以下简称《补助汇总表》),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报县农保经办机构。
县农保经办机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缴费确认,开具《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根据缴费确认情况填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交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财政补贴计入个人帐户,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五章 个人帐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县农保经办机构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帐户记录有异议的,县农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或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七条 村协办员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劳保所。乡镇(街道)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并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并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
第十九条 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5日前上报乡镇(街道)劳保所。乡镇(街道)劳保所应审核参保人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发《泗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经办机构在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在指定的银行,从参保人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为其发放个人养老金并领取工资卡。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指1951年5月31日之前出生),按规定办理待遇登记领取手续,并于次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居)协办员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劳保所。乡镇(街道)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从次月起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微机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协办员和乡镇(街道)劳保所应及时提请县农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六条 县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每年年初,县农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上一级农保经办机构汇总。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农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定期将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审查、审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劳保所。转入地乡镇(街道)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转入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时限向转出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转出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并对转移人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农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或损害参保农民保险利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除追缴相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外,并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 保护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