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1-03-25 16: 21
【字号: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泗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以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试点先行、由点到面,逐步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年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给予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基础养老金。全县被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县后,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由20元提高到55元。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的群体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帐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20元,纳入全国试点县后提高到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取。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保险关系转移 

  新农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七、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老农保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二)对已经参加老农保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原待遇不变,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与老农保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不足于支付养老金时,由财政列支。县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健全机构和队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各村(居)应配备协管人员,具体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标准,纳入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同时,按照县级领导联系乡镇的分工安排,县级领导应认真督导所联系乡镇的新农保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班子成员分工包乡镇(街道),切实促进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按时完成新农保任务。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经办机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新农保工作的目的、意义、相关政策等。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使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为下一步全面实行新农保政策积累经验。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1.泗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泗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班子成员包乡镇

     (街道)安排表






附件1:

泗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冯 冲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刘宜星 (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刘东波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郭学东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高健全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明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刘 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韩继红 (县财政局局长)

      李庆泉 (县编办副主任)

      侯 华 (县发改局副局长)

      包庆华 (县公安局政委)

      李德生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长印 (县国土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徐发民 (县农业局副局长)

      王玉娇 (县计生局副局长)

      秦昌勇 (县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劳动 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