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泗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创新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法制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特邀咨询,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县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县政府领导出县(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县政府领导进行工作补位,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处置有关突发事件,签署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紧急公文等。互相补位的县政府领导应加强交流与协调,出县(出访)、休假前后及时进行沟通和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县政府领导出县(出访)、休假期间,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补位的县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保证政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互相补位的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县(出访)、休假。特殊情况时,由县长安排其他县政府领导进行工作补位。县政府领导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县长意见,及时对工作补位安排进行调整。
第八条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设县政府特邀咨询,负责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常务副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第十二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县长的意见。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宏观调控方针政策,结合泗水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倡导行业自律,强化舆论监督,重视群众参与,大力加强诚信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平安泗水,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
第十八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积极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县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专家、研究机构或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其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可通过传媒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研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规定,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制定、审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和完善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 实行县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二十七条 继续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每年应当及时将依法行政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县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及时将依法行政情况向县政府汇报。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以及县内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县长公开电话和县长信箱的作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一岗双责”,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咨询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其他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咨询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人武部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重要文件。
(四)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五)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规划、财政预决算。
(八)讨论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制度。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特邀咨询、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或县长委托县政府特邀咨询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拟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凡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特殊情况经部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需另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议题材料和协调说明经有关部门会签,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形成正式议题材料,报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未经协调或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
第四十九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部门提出报分管县长审定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汇总整理,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列入议题。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
第五十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县政府各类会议要求参会人员按时参会,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明确代理参加会议副职人员。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四条 以下全县性大型会议由县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的会议。
(二)县委、县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县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无法开会研究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县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县政府报送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二类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协调,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指导、协助。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召开。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顶替。凡明确规定参加会议对象的,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请假,向主办单位说明详细事由,并明确相关领导代替参加会议。未经与会县政府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派其他人员顶替参加会议。
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名、报到时间的,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报到。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要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来回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县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能采用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每年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控制在30次以内,其中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一类会议(不含县委、县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不超过3次,每位副县长主持召开的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二类会议不超过4次。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口科室,不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县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县政府电视会议一般不超过60分钟。收看收听全国、全省、全市电视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县电视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书面向县政府写出请示,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六十二条 省市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泗水召开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各类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受理。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县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县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统一交县政府办公室转办、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县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县政府办公室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与回复。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八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及需要全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经由县政府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外县(市、区)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县政府的决定和政策措施。
(五)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县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九条 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的公文,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公文内容审核把关。
第七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级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县政府部门正职出国审批公文,由县长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县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报请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第七十一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县政府领导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六)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的通知。
(七)领导小组召开组成人员会议的通知。
第七十二条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类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请示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泗水政报》刊登发布。
第十一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政务信息反馈
第七十五条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及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及县政府年度重要工作事项责任分工。
(二)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县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五)上级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
(六)县人大常委会决议、政协委员会建议案的落实,县政府及工作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七)群众来信、来电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核实、解决情况。
(八)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七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督查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抓好落实,并按规定时限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八条 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按程序呈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批示件需县政府办公室对其进行回复的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并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并向县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在办理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八十条 县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县政府督查室办理:
(一)县级以上领导的信函。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三)县长公开信箱(电话)收到的重要信函(电话)。
(四)对政府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八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十二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各项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先进地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八)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指导作用的建议。
第八十三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八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八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十六条 发生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县政府总值班室。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强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自然矿塌等地址灾害,湖区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八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八十八条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领导同志作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一条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演习。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九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九十三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九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十六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等应酬性活动;不为商业性活动题词等;不出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
第九十七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地方接待工作的规定,简化接待程序,提高接待水平。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重要外宾或国内外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重要客商来访,以及在我县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合作项目洽谈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拟定接待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定,以便县政府领导及时掌握情况,统筹安排工作。
第九十八条 需要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外(内)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分管工作范围以外的活动,县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答复出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
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应事先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安排县政府领导参加。
第九十九条 对县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报道的县政府主要领导活动,需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活动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道中县政府领导同志讲话不得使用“重要讲话”表述。
第一百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申请经费务必向县政府提交报告或请示,且应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报告中应写明单位名称、时间、申请资金的事由、依据及数额,报告或请示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报送,需经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签后报县长审批。
第一百零一条 县直机关各部门申请购置公务用车,不论资金渠道来源,不论安置何种护照,均须到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泗水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完整填写审批表内容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政府采购中心签字盖章,然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县长审批同意,方可购置车辆。所购置车辆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帐目。不按本程序办理的单位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所购车辆由县委、县政府安排,调剂到缺车单位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要按通知准时召开,参会人员要提前到会,并按指定的区域座席就座,不得迟到、早退,重要会议的到会情况将在会后通报。对半年内三次迟到早退或不按照会议要求参会又未及时请假的部门,将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三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出现联系不畅通的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告知本单位办公室或身边工作人员,确保有紧急事件可以联系上、找得到。
第一百零四条 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县长,由县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或按领导结对进行补位)。同时,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并保持通信联系。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及时向县长报告。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3天以上的(含3天),应事先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同时通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2天以内的(含2天),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请假,休假3天以上的(含3天)应事先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同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第一百零五条 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准假的领导销假。对未获批准离岗或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的,由县政府责成写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工作重大失误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节假日期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特殊情况除外)。如外出,应事先告知本单位办公室或有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