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泗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泗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形势
当前我县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偏重的产业结构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改善,城市工业布局亟需合理调整,工业废气、城市扬尘、机动车排气以及城市生活源废气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然较大,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为:一是煤烟型大气污染未得到有效解决。重点行业转方式调结构力度不够,煤炭年消费量巨大,SO2、大气颗粒物等污染十分严重。二是城市扬尘综合防控体系尚未形成。城市环境管理较为粗放,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道路保洁、垃圾清扫等造成的扬尘二次污染比较严重。三是机动车污染减排相对滞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对城市空气污染的负荷逐年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控能力薄弱。四是复合型污染逐步显现。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区及区间出现一次污染物与二次污染物相互叠加,复合型污染加剧,灰霾和低能见度天气不断增加。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环保大格局”。切实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充分运用规制、市场、科技、行政、文化五种力量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坚持科学的技术策略,构建立体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3年底,城区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年平均浓度分别较上年下降5%;2015年底 SO2、NO2、PM10年平均浓度分别较2010年下降20%,灰霾天气大幅减少,大气能见度明显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大气环境管理目标。
1.工业大气污染点源和面源的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的废气排放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提前执行加严排放限值。
2.建成区和各类园区建筑、市政工地现场以及物料运输和贮存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2〕15号)和《防治城市扬尘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
3.重点餐饮业油烟得到有效净化,使用清洁能源并配备油烟净化装置。
4.提高农业秸秆和城区内树叶综合利用率,秸秆、城区内树叶焚烧火点基本消灭。
5.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5%以上。
6.健全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废气污染源监控体系,建立并运行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制度。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分区分类管理。
1.实行区域污染分类控制。我县大气污染是典型的以煤烟为主的复合型污染,重点针对颗粒物、SO2等大气污染物进行控制。主要控制工业烟粉尘、城市扬尘、机动车排气、异味气体等。
2.划分重点控制区。依据地理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气污染程度和城市空间分布等,全县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其中,城区为重点控制区,其他为一般控制区。对重点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的控制要求,提高环境准入条件,采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强化源头管理。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重点控制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建材、焦化、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2.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SO2、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3.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新建火电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安装袋式除尘器及烟气脱硝装置,新建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或脱硝技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焦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和工业锅炉必须满足省、市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各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4.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5.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屏障”建设要求。将新建项目与环境敏感区之间建设乔木、灌木和绿色植被等绿化带的措施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和环评审批的要求,利用“绿色屏障”提高防风抑尘和大气污染物净化能力,确保环境敏感区基本环境质量。
(三)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1.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土窑,淘汰废旧塑料土法炼油工艺。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等生产装置。取缔汽车维修、改装和工程机械等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
2.优化工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容量、大气主导风向,结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合理确定全县化工、水泥等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
(四)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配置使用天然气,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加快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积极鼓励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
2.实施集中供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加强和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加大城市及周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的供热改造力度,提高城市供热率;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不具备条件的,须规划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 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建成区淘汰10蒸吨/时以下所有燃煤、燃重油、燃生物质锅炉;一般控制区内淘汰6蒸吨/时以下所有燃煤、燃重油、燃生物质锅炉。
(五)深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1.全面推进SO2治理。开展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规模在20蒸吨/时及以上的全部实施脱硫,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深化水泥、砖瓦等建材行业窑炉除尘、脱硫设施改造。
2.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对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推进燃煤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示范。
3.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现有热电锅炉、燃煤工业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进行高效除尘改造,水泥、砖瓦等行业窑炉必须同步配套安装高效除尘设备,水泥行业粉尘产生工序实施排放综合治理,确保颗粒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均稳定达标。
4.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3年底前重点控制区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塑料制品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生产工序要密闭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机械和电器设备涂装、铸造焊接、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等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安装有机废气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车间需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和城际间轨道交通系统,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选择绿色出行方式;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积极推广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
2.推动油品配套升级。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硫含量不大于50ppm);2013年7月1日前,将普通柴油硫含量降低至350ppm以下,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保障油品质量。高速公路及城市市区加油站销售的车用燃油必须达到《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1.1—2011)、《车用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1.2—2011)标准。推进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设,2015年底前全面建成尿素加注网络,确保柴油车SCR装置正常运转。
3.加强车辆环保管理。严格新车注册和外地转入车辆环境监管。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到2015年,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开展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工作,加强检测设备的质量管理,提高环保检测机构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水平,完善环保检验数据联网监控能力,推进实施机动车尾气遥测系统,强化检测技术监管与数据审核,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4.加速黄标车淘汰。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加快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2015年底前实现城区黄标车禁行。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七)加强城市扬尘控制。
1.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分别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强化土方作业时段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市区施工工地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杜绝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源,应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控制措施;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沙石等要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场地出口设置冲洗平台。
2.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行城市道路湿式清扫和高压冲洗,提高机械化保洁率,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械化保洁率达到90%以上。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安装GPS定位系统,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
3.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存在大型煤堆、料堆、灰堆的电厂、煤矿、港口应建设出场洗车设备,未建设密闭贮存设施的需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4.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努力提高绿化水平,加强农田林网、绿色通道、湿地修复等城乡生态绿化建设,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对各类废弃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
(八)加强非工业面源大气污染控制。
1.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建立和完善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2.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强化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城市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
3.强化城区内有毒有害气体生产作业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和在居民区内进行喷漆、喷塑、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
(九)创新环境管理机制。
1.制定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借鉴流域治污经验,以城市建成区环境质量标准倒推排污企业排放限值,设立热电厂SO2 “加严”排放限值,并逐步对热电、水泥、化工等行业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倒逼大气高污染企业采取搬迁、淘汰、技改等措施,降低城市大气污染负荷。
2.构建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和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制度。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及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情况,提请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污染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社会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预防持续重污染空气质量可能造成的环境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构建乡镇(街道)、重点企业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一旦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等紧急控制措施。严格落实超标即应急工作程序,及时查明污染物的性质,发生地点、严重超标排放时间,锁定污染源,分清污染责任,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及时处置,并在规定时间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3.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热电、水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等落后产能、工艺的淘汰步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积极给予支持。加大对取缔城区燃煤锅炉、油气回收治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资金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经济激励政策,推进分散大气污染点源的治理进程。加大对机动车排气监管能力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机动车环保监管网络和硬件设施。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等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县财政局负责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促进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等,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机动车尾气监测网络建设、黄标车淘汰、油气回收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四)县发改局负责对全县热电、水泥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尤其针对城区周边的热电企业,以大气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为重要的约束性条件,通过“上大压小”建设高效环保机组、发展大型热电联产机组等措施实施整合。
(五)县经信局负责实施热电、水泥等重点企业布局优化调整。淘汰重点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和资源配置,构建以新能源与新材料产业为重要保障的新型工业体系。加强和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划定区域内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及在用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动机动车油品配套升级。
(六)县住建局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做好城区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做好城区裸露地面和道路的硬化、绿化及修复工作。
(七)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在城区内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行为和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行为。清理城区内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排放恶臭气体行为,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查处城区及周边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托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加强对城区外未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措施车辆的查处。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九)县公路局负责实施城区周边国道、省道干线道路的湿式保洁。
(十)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前置查验工作,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划定城区内黄标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进行查处。加速淘汰黄标车。
(十一)县工商局负责加强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保障油品质量。
(十二)县环保局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做好新建项目源头管理;对工业企业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对厂区内部物料贮存、道路运输、基建施工等环节实施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取缔城区小型燃煤锅炉,治理城区及周边工业烟(粉)尘、SO2、氮氧化物、异味气体污染,实施国家和地方加严的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在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污染监测网络系统和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监测监控,定期公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十三)县林业局负责城区周边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
(十四)县文广新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宣传和跟踪报道,对大气污染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曝光。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实施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加强大气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人员。
(二)政策保障措施。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终期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并向社会公开。
(三)资金保障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加大对污染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济政策,对于重点大气治理项目按照“先治先得”的原则给予重点支持,对未按期完成的,在媒体通报并限批该企业项目。各级财政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快大气污染防治的进程。
(四)宣传保障措施。开展广泛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宣传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正反典型的媒体报道,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公众信访、舆情监督与环境执法的联动机制,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取缔淘汰关停搬迁项目表
2.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表
3.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表
4.城市扬尘治理项目表
5.城市异味气体治理项目表
6.城区及周边绿化项目表
附件1
取缔淘汰关停搬迁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完成期限 | 责任单位 |
1 | 取缔城区小型燃煤锅炉 | 城区内禁止使用各种燃煤茶水炉;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取缔小于(含)4.2MW (6吨/时)燃煤锅炉和燃重油锅炉,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 2013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工作;2013年10月底前改用集中供热热源或完成清洁能源的置换改造。 | 县环保局 县住建局 |
附件2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执行标准 | 完成 期限 | 责任单位 |
1 | 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华金热电厂 | 4×35t/h、4×75 t/h、130t/h锅炉脱硫设施提标改造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 2013.12 | 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 |
2 | 泗水圣源热电有限公司 | 2×75 t/h锅炉脱硫设施提标改造 | 泗水圣源热电有限公司 |
附件3
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完成期限 | 责任单位 |
1 | 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低氮燃烧烟气脱硝 | 2014.12 | 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2 | 山东金鲁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低氮燃烧烟气脱硝 | 2014.12 | 山东金鲁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附件4
城市扬尘治理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 施 内 容 | 执行标准 | 完成(实施)时间 | 责任单位 |
1 | 建筑拆迁施工扬尘治理 | 城区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垃圾及时清运率100%。 |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 | 2013—2015 | 县住建局 |
2 | 城市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治理 | 城区内主要道路的硬化、绿化及维护。 | |||
对城区内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冲洗保洁。 | |||||
查处在城区内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行为和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行为。 |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 | 2013—2015 | 县城管 执法局 | ||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查处城区外未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措施的营运车辆。 | 县交通 运输局 | ||||
城区周边国道、省道干线道路(含东西外环路)的冲洗保洁。 | 县公路局 | ||||
3 | 城区物料散货堆场扬尘治理 | 易起尘物料存放采取全密闭措施,粉性物料堆场配套建立车辆冲洗设施并封闭作业和密闭运输。 | 2013—2015 | 县城管 执法局 | |
建立垃圾吸纳场所并定时清运。 | 县住建局 |
附件5
城市异味气体治理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 施 内 容 | 执行标准 | 完成期限 | 责任单位 |
1 | 有毒有害气体综合整治 | 禁止城区内进行喷漆、喷塑、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和焚烧等排放恶臭气体行为。 | — | 2013—2015 | 县城管执法局 |
2 | 油烟综合治理 | 清理城区内的露天烧烤。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 《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 2013—2015 | |
3 | 车用油品综合治理 | 凡新建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及新配置的油罐车等,均要安装密闭措施和油气回收装置,已建的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及在用油罐车等需改造安装密闭措施和油气回收装置。 |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 | 2014.12 | 县经信局 |
推动油品配套升级。 |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1.1—2011),《车用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1.2—2011) | 2013—2014 | |||
加强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保障油品质量。 |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1.1—2011),《车用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1.2—2011) | 2013—2014 | 县工商局 |
附件6
城区及周边绿化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 施 内 容 | 完成期限 | 责任单位 |
1 | 城区周边生态防护林带建设 | 城区周边建成环城绿色屏障,增强对外来土壤风蚀尘的降尘抑尘能力。 | 2013—2015 | 县林业局 |
2 | 城区内裸露土地绿化 | 城区内实施“见缝插绿”等措施,确保裸露土地绿化率100%。 | 2013—2015 | 县住建局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