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7-19 14: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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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日

泗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三条  县审计部门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

县发改、财政、国资、住建、交、水利、国土、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建设的项目以及政府BT项目; 

(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款、捐赠建设的项目; 

(三)使用社会捐赠或外商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的公益性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县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部门工作安排,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投资来源是县级或主要是县级的项目,由县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上级审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县审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审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平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平台设在审计部门,县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国土等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审计部门:

(一)县发展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后,应当及时提供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相关信息;

(二)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财政评审的,应在评审结束时,提供相关信息;

(三)县国资部门应及时提供所属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情况的相关信息;

(四)县住建部门应及时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情况的相关信息;

(五)县国土部门应及时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许可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审计部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地址;

(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三)建设内容;

(四)资金来源及总投资额;

(五)建设周期;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不得将其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代建、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是否已经发改部门批复、出具合法文件; 

2.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消防、设计等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复、出具合法文件; 

3.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 

4.参加建设单位工商登记证书、行业资质证书及有关

技术人员证书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5.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6.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资金能否按工程进度如期到位; 

7.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情况;

2.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合规、及时、真实;

3.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按照规定招投标,价格是否合理,采购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4.建设资金有无闲置、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5.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拨付,有无被挤占、挪用等问题;

6.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7.建设单位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合理,合同工期、质量等奖罚条款是否执行; 

2.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3.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投资是否真实;

4.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合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基础开挖、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须及时通知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合同中应当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必须依据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依据审计结论办理,审计部门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九条  县审计部门应参加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会议,并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县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部门应对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人员出具的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部门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按专业类别组建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库。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家库。县审计部门择优选择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人员组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具体负责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解聘或从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库中除名。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保证。

第二十五条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咨询服务费包括基本咨询服务费和依据审减额计取的咨询服务费。审计咨询服务费严格按照规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中标费率计取,具体费率由社会中介机构报县审计部门审核确定。

全部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咨询服务费由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拨付给县审计部门;依据审减额计取的咨询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代扣代付给县审计部门。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咨询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县审计部门;依据审减额计取的咨询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代扣代付给县审计部门。

聘用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费用,由县审计部门据实申报,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审计部门,再由县审计部门支付。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部门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部门公告审计结果,应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单位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审计部门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县审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将其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由县审计部门责成委托方终止该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擅自承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县审计部门将其从专业资源库中除名,并对其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入库;不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得入库。

第三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审计部门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0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25日发布的《泗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08〕7号)同时废止。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