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7-19 14: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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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日

泗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东省审计机关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有县财政拨款(含县级、市级、省级、中央级专款)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县审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活动。

第四条  跟踪审计项目实行动态计划管理,县审计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投资项目,确定为跟踪审计的对象,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

本年度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如当年未完成,或者是跨年度实施项目,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章、决定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第六条  县审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和审计力量情况,可采取定点审计、定期审计、全程审计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

定点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重点事项、重要活动进行的跟踪审计;定期审计是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的跟踪审计;定点审计和定期审计一般应有机结合;全程审计是指审计人员进驻建设现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的跟踪审计。

第七条  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根据需要,外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或外聘人员管理,保证审计质量。  

县审计部门外聘社会中介或外聘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县审计部门在实施跟踪审计时具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与项目有关的立项、实施、决算等资料;

(二)项目的重大变更和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单位应告知县审计部门;  

(三)参加项目单位与项目有关的会议;  

(四)向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投资决策是否合理。

(二)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四)检查建设项目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相关单位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六)检查建设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七)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八)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九)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检查履行合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等情况,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和不按批准概算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同时要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监督其执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四)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把关。月度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

(五)检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六)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七)检查建设资金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并建立有效的支付控制办法。检查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未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

(八)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九)检查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不能使用于该工程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十)检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级政府给予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资金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

(十一)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差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二)检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检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四)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核、复算工程量,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定额套用与取费或者应用投标单价的准确性。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检查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检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主要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和交付的递延资产情况等。

(七)检查尾工工程。重点检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

第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派出审计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跟踪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与聘请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时,组长应为县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应当调查了解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工作重点,作为实施跟踪审计的指导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自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应当按照县审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分期报送下列项目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二)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项目经理、监理人员、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批复文件、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

(五)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六)工程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

(七)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设备及安装(含水、电、暖、通)等专业图纸(含设计变更方面);

(八)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九)“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十)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含与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县审计部门在工程的各个环节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审计:

(一)对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根据具体情况在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各种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且作好会议记录。

(二)县审计部门应积极了解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三)县审计部门在项目拆迁阶段,应在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评估报告、安置补偿方法及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并且严格程序,完善手续。

(四)县审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列席工程开标会,检查开标、评标过程以及招投标结果的合法性。

(五)县审计部门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并提出审计意见,重点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进行审计监督。非招投标工程,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材料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实行先定价、后施工。

(六)县审计部门在施工阶段,应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以及增加的工作量进行审核,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履行变更手续,同时提交施工方案,提报变更项目预算报价。

(七)审计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技术问题;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检查,并且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依法积极配合县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隐蔽工程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其他事项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有关处理方案,并对工程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审计专题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纠正,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县审计部门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审计成果。

第二十条  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县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县审计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规模大,时间跨度长的跟踪审计项目,采取分段审计的办法,每一阶段或每一年度分别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同时对上一阶段的整改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县审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部门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跟踪审计质量和效率;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分清审计监督职能与建设单位管理职能的界限,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守审计监督的角色定位,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建议、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办理与职务行为无关的任何事项,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0日。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