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668097287N/2018-027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图文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18-11-3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县人社局局长董继华《泗水县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现将《泗水县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泗政办发〔2018〕19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形成“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立足解决失能人员的医疗护理问题。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制定。
三、起草过程
该文件已征求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等部门意见,并经县政府统一,于2018年11月30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共11章、48条,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要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形成“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第一章总则,明确适用的参保人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职工长期护理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第二章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暂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55元、个人缴费每人30元(从个人账户划拨)、财政补助每人5元、福彩公益金每人10元;第三章长期护理服务方式和内容,医疗专护、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第四章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第五章医疗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条件;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