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业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制定《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ishui.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泗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73200),请在信封上注明“扶持发展金融业”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sxfzb@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
2018年3月12日
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业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县内新注册设立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0万元;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给予1%的扶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增资部分给予1%的扶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县内新设立县级支行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100万元;对县银行机构在镇(街道)新设立全功能支行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对新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50万元;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0.5%的扶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增资部分给予0.5%的扶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县内新设立县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万元。
第四条 对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适当扶持,原则上前两年按照不高于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照不高于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对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增量进行扶持,对其上年度贷款同比增长部分,按照不超过万分之六的比例给予增量扶持,扶持资金上限为50万元。
第六条 对新注册设立金融机构需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需租赁营业用房的,前两年每年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扶持。
第七条 对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凡子女在泗水入学、入托的,在择校方面给予帮助。
第八条 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组建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专班,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和处置不良资产,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九条 在县内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优惠政策;凡注册营业后不满两年注销或迁出的,扶持资金全部收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涉及各项扶持资金每年度兑现一次,由金融机构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审计、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来源: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