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办发〔2018〕1号关于扶持返乡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泗办发〔2018〕1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扶持返乡创业的若干
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贯彻落实〈关于扶持返乡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泗水县委办公室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贯彻落实《关于扶持返乡创业的若干
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泗水县委 泗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返乡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泗发〔2017〕17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全面激发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热情,推动人才回乡、项目回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策措施》中“扶持对象”是指具有泗水户籍外出务工经商并于2017年9月6日后返乡创业的人员。创业人员创办企业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泗水县内。
第三条 《政策措施》中县财政列支创业专项资金和创业担保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县财政局监督和县审计局审计。
第四条 《政策措施》中“创业平台”包含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电商产业园和镇街“双创”产业园等创业平台。根据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积极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使用原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鼓励返乡创业者租赁购买已建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厂房。县级创业平台主管部门和镇街结合自身实际,分别制定园区厂房租赁3年租金减免政策,具体政策需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五条 各项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房租补贴
1.创业者申请领取房租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1)创业者或其企业入驻县人社局认定的县、镇街创业平台;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2.房租补贴根据县级创业平台主管部门和镇街制定的园区厂房租赁政策标准发放。
3.办理流程:
(1)创业者到创业平台主管部门或镇街领取并填写《房租补贴申请表》;
(2)主管部门或镇街审核;
(3)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实地审查;
(4)发放补贴。
4.需提交资料:
(1)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租补贴申请表;
(3)租赁厂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房租补贴每半年集中发放一次,申请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
(二)闲置资产改造奖补
1.创业者申请领取闲置资产改造奖补需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园区厂房入住小微企业需达到10家(含)以上或者吸纳就业50人(含)以上;
(2)实际投资额要在100万元(含)以上;
(3)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2.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一次性10万元奖补。
3.办理流程:
(1)创业者到闲置资产主管部门或镇街领取并填写《闲置资产改造奖补申请表》;
(2)闲置资产主管部门或镇街审核;
(3)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审核认定;
(4)发放补贴。
4.需提交资料:
(1)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闲置资产改造奖补申请表;
(3)闲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吸纳就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说明:
(1)利用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改造创业的,由县教体局出具认定证明;
(2)吸纳就业人员人数由县人社局认定;
(3)投资额由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审计局、县投资促进局认定;
(4)对通过流转土地或集体土地股权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规模经营综合体的,由县农业局认定。
6.闲置资产改造奖补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申请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三)购买园区厂房奖补
1.创业者申请领取购买园区厂房奖补需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1)创业者购买的园区厂房为县、镇街建设的“双创”产业园区厂房;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2.购买园区厂房奖补标准按照创业者购买园区厂房实际金额的2%予以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办理流程:
(1)创业者到镇街提交申请资料;
(2)镇街审核;
(3)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土局进行实地审查;
(4)发放补贴。
4.需提交资料:
(1)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园区厂房奖补申请表;
(3)园区厂房房产证、双方购买合同或付款单据等证明买卖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园区厂房奖补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申请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四)基础设施、创新发展奖补
1.创业者申请领取基础设施、创新发展奖补需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1)2017年9月6日后创办的小微企业;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自形成税收之日起,以企业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100%作为奖补标准,最多可享受2年。
3.办理流程:
(1)创业者到县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基础设施、创新发展奖补申请表》;
(2)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进行审核;
(3)发放补贴。
4.需提交资料:
(1)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基础设施、创新发展奖补申请表;
(3)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基础设施奖补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申请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五)创业大讲堂师资费用和优秀创业人员外出培训费用
创业大讲堂师资费用用于支付《政策措施》中第八条规定创业和技能培训师资经费,由县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优秀创业人员外出培训费用用于支付《政策措施》中第八条规定每年2次联系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对接活动等外出培训经费,由县人社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和县经信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六)创业典型奖励
1.该资金用于奖励《政策措施》中第九条所列优秀返乡创业者。由县人社局会同县经信局根据投资数额和经营业绩给予认定。
2.对于返乡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中给予倾斜,具体由县总工会和县妇联予以认定。
第六条 返乡创业者可享受优先安排一定数额建设用地计划,创业投资用地面积在15亩以上的、且投资强度在开发区达到每亩280万元、开发区外达到每亩22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国土局将留出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返乡创业人员使用。项目前期选址时,需由泗水经济开发区、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共同选定建设位置,县发改局和县环保局对具体项目进行审查,确保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第七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流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地租赁合同(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等。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者本人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5)财务报表等。
3.对申请创业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济宁市享受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表》。
4.拨付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书;
(3)《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
(5)社会保险征缴明细账(单);
(6)财务报表等。
2.对申请创业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济宁市享受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表》。
3.拨付补贴。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申请流程。
(一)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创业者:
(1)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创业项目需实际经营半年以上,并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合规经营;需有关部门准入的,应具备相关部门经营许可。从事种养殖项目应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3)应有一定自筹资金及合法稳定的经营场地。
(4)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创业者应提供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的个人信用报告(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除外)。无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和诉讼。
(5)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充足抵押、质押和个人担保等担保方式。
(6)未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2.创办小微企业的返乡创业者: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际经营一年以上。
(2)应有一定自筹资金、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
(3)企业及产品应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4)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充足的抵押、质押和企业担保等担保方式。
(5)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6)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7)非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8)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和诉讼。
(二)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单页、索引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2)贷款申请人在县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的《就业创业证》;
(3)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两寸照片一张;
(4)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5)个体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6)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单页、索引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工资收入证明;
(7)营业执照满半年以上的需出具年度报告;
(8)个人信用授权查询委托书,夫妻双方及担保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
(9)申请人近半年银行流水;
(10)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小微企业需提交材料:
(1)企业招用人员《就业创业证》等相应身份证件或证明;
(2)企业法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单页、索引)、结婚证,或离婚、未婚出具单身证明;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需环评的企业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公司简介、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5)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直接发放的需银行盖章、直接现金支付的需员工签名);
(6)验资报告、近三年底和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近半年主要结算帐户银行流水或对账单;企业融资明细(借款或担保情况);
(7)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及自有房产证明;
(8)企业近期业务购销合同、发票,生产企业的近半年水、电费单据;
(9)营业执照满一年以上的需出具年度报告(可自行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10)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担保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担保企业法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单页、索引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3)担保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
(4)验资报告、近三年底和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近半年主要结算帐户银行流水或对账单;企业融资明细(借款或担保情况);
(5)企业近期业务购销合同、发票,生产企业的近半年水、电费单据;
(6)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7)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基本流程
1.申请。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审核。县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确认其是否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和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
3.考察。经审查合格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与经办银行现场考察经营项目、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小微企业贷款申请,进行现场考察,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
4.审批。县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填写贷款考察表和审批表,经贷审会批准后将审批表传递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通知贷款申请人和保证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5.发放。经办银行对申请人、保证人资格复审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署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发放贷款。
(四)贴息申请
贷款到期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贷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书;
2.出具贷款银行创业担保贷款结清贷款清单;
3.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月利息清单。
县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对贷款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贴息。
第九条 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申请流程。
1.申请流程:
(1)报名。创业者到县人社局或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填写《济宁市城乡人员就业培训项目登记表》,同时将学员个人信息输录“劳动99三版就业培训模块”。
(2)培训。报名2日内,创业者持《济宁市城乡人员就业培训项目登记表》到所报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依据培训教学大纲、培训教学计划和内容等,严格组织实施培训教学与实际技能操作训练。
(3)考试。县人社局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考试和创业培训的结业考试(核)。
(4)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县人社局颁发 《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合格证书》。
2.报名提供资料:
(1)创业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条 创业返乡人员申报省市级人才计划由县人社局会同县人才办予以推荐申报;返乡创业人员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省市级科技项目由县科技局予以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陈兴成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齐剑波、罗明颖、孔繁华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金融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为成员单位的泗水县扶持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董继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督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地创业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中共泗水县委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印发 |
来源: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