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
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泗水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ishui.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泗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73200),请在信封上注明“消防安全责任制”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sxfzb@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泗水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泗水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以及村(社区)群众。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镇(街道)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的消防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的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所在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铁路、森林、军事设施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工要求执行。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我县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各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督促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九)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各镇(街道)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十)鼓励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器材装备配备水平,对购置新能源消防车的单位,由县财政按照消防车购置款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镇(街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镇街财政预算保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镇街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三)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根据国家标准配备相对固定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保障维持经费、日常训练,承担火灾扑救、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综合救援等职能,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明确消防安全专管机构,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根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督导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救援器材,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群众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提高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六)按区域划分,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整改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八)负责所属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
(九)负责无物业的开放式小区、未成体系的老旧小区、群租房、农村房屋、街道商铺的消防安全监管。
(十)辖区发生火灾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十一)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社区)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偏远村庄应配备小型消防车,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七)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落实省、市、县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根据本系统、行业内的企业、场所规模制定标准,明确镇(街道)与部门的责任划分;定期研判、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研究解决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重点问题的措施建议;负责各自行业系统办公区域和家属区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行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三)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整改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及消防大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综合指导协调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案、措施和建议,并报县政府解决;指导、协调和督促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并进行考核。
(二)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监督各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消防安全条件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县政府的消防工作指示、决定、措施,并报告消防监督工作情况。
(三)依法登记火灾高危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处罚;对违反消防法规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六)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八)掌握全县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将不符合要求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问题,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提请县政府挂牌整改。
(十)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对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政府投资计划。
(三)牵头抓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立项工作,确保消防规划的落实;督促重点工程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县粮食局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经信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二)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负责全县规模以上的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机电、通信等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县教体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并负责实施工作考核。
(二)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管体育场馆、设施等有关单位(场所)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体育场馆举办的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严格审核把关,督促举办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三)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十七条 县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福利服务中心、救助站等各类福利救助机构和殡葬服务场所、公墓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全国“防灾减灾日”期间,组织减灾委成员单位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的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人社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所属人力资源市场和技工院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农村转移劳动力等教育培训内容。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消防安全类职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和我县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四)依法对从事消防安全专业(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进行审查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补齐我县城市建成区欠缺的市政消火栓。
(二)指导、监督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工程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四)指导、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管理单位等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负责全县的在建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和火灾隐患整治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和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六)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负责城市消防通道、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八)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许可事项事后监管;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整改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第二十三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公共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对以街为市、在街道市场乱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交运局应当指导、监督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汽车修理等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局应当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农民做好种植业火灾防范工作。
(二)指导、督促农民在种植业生产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畜禽屠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林业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文广新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负责主办、承办的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负责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不可移动文物、剧院、文化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指导、监督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文化执法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负责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卫计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督促、指导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将消防知识纳入医生执业资格培训内容。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第三十三条 县工商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会同县公安局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三)加强对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相关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
第三十四条 县质监局负责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及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相关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县公安局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消防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安监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二)负责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及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职责范围内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县人防办负责指导、监督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地震局、气象局应当将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县银监办负责指导、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第四十条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保障通信服务网点、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第四十一条 各电力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第四章 单位职责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属人员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操作人员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九)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达到标准的要配备小型消防车,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六)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达到标准的应配备小型消防车,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按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设施。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达到标准的应配备小型消防车,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四十五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按照规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每年与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每年对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者连续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县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发生火灾事故被省、市政府约谈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对其进行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许可、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五十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公安局及消防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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