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建设,制定《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ishui.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泗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73200),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sxfzb@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
2018年4月15日
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建设,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县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城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计量表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泗水县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元征收;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4.8元征收。
(二)其他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元征收;
2.用水、用气、用热、用电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与专营单位据实结算。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相应专业经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不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第十条 支持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鼓励申报国家、省、市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和空气能等)的建设项目,其所缴纳的供热专项配套费,专项用于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设备建设。
第十二条 对于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交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申请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拨付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
(一)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70%;
(二)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30%。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合同进行施工,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将供水配套设施设备由水厂建设至用户计量装置(含计量装置);
(二)供气经营单位应当将供气配套设施设备由气源建设至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
(三)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将供热配套设施设备由热源建设至用户计量装置;
(四)供电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供电设施设备:
1.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由上级公共电网接入点至用户表;
2.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高低压供电设施设备、用电信息采集装置和自助便民服务终端等;
3.在新建住宅小区按照不低于车位总数量的20%,建设充电桩供电设施设备;按照相关规定为高层住宅小区配置双电源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设备用房的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业配套设施设备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达到使用条件。
第二十二条 配套工程竣工后,建设项目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直接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和维修,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运行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专业经营单位违反配套工程建设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配套工程施工建设,影响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在建设过程中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经营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临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征收、变相征收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月 日。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凡未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件: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
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项 目 | 征收标准(元/平方米) | 备注 |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 | 340.8 | |
(一)综合配套费 | 116 | |
(二)专项配套费 | 224.8 | |
其中:1.供水 | 34.2 | |
2.供气 | 27 | 含燃气保护装置,不含燃气灶具。 |
3.供热 | 68.4 | 含热计量装置,不含楼内计量表前主管道。 |
4.供电 | 95.2 | 车库或储藏室66.3元/平方米,不含电缆管沟等土建工程。 |
住宅小区内公建用电设施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超出按供电方式据实结算。 | 其他公共建筑等供电按双方商定供电方式据实结算。 | |
二、其他建设项目 |   |   |
(一)综合配套费 | 116  |   |
(二)专项配套费 |   |   |
其中: 1.供水 |  按双方商定的供水方式,据实结算。······" |
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