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时间:2018-05-2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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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专家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更好的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ishui.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泗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73200),请在信封上注明“首席专家选拔”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sxfzb@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

            2018年5月20日

 

泗政办发〔2018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月 日

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专家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泗办发〔2014〕38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泗办发〔2017〕4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泗水县首席专家,是指在我县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

(二)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五)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六)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四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组成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的人员;

(三)学术造诣较深,在学术开拓方面起着重要带头作用,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并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

(四)在完成省、市、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市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

(五)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获得国家或省、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六)长期从事医疗、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工作,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

(七)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获得省(部)级以上丰收奖,或获得市级以上丰收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有较大影响,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九)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奖励的人员;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省以上记录或在全国重要体育比赛中取得前3名的运动员,或已向省级以上运动队输送2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第七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应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

评选年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泗水县首席专家申报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泗水县首席专家人选,应结合实际,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泗水县首席专家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成果和业绩的材料。

(三)资格审查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成立泗水县首席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9人至11人组成,其中有关专家须占评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70%以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具体负责泗水县首席专家的初评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推出首席专家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

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县人社局将选拔和公示、考察情况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应在以下方面为泗水县首席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二)泗水县首席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支持泗水县首席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县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专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应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一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在管理期限内享受医疗保健待遇,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落实。管理期内每年组织首席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三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在管理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或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泗水县首席专家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十四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经专家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泗水县首席专家》证书应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泗水县首席专家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专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联系

第十五条 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泗水县首席专家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泗水县首席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所在单位和专家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县人社局备案。

(二)建立跟踪管理。将泗水县首席专家纳入泗水县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县人社局对泗水县首席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每年年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泗水县首席专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县人社局备案,调往县外的,应事先报告。

(三)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应当建立与专家联系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泗水县首席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四)充分发挥泗水县首席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首席专家主管部门(单位)、县人社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泗水县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泗水县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泗水县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不再按泗水县首席专家予以管理:

(一)被选拔为市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县外工作的;

(四)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学术造假或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宜再作为首席专家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社局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泗水县首席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或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3月25日印发的《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泗政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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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