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004336652K/2019-051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
| 成文日期: | 2019-06-2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对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0903177号提案的答复
王德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孤寡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关爱孤寡老人服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自2011年起,我县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了惠及全民的“养老不犯愁”目标愿景。
一、政府补助政策
每年的1-3月,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部署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及时享受此项惠民政策。为城镇“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重度残疾人(即持有国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享受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5类缴费困难群体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同时,政府还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元、300元标准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参保人员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80元。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
二、建立养老待遇正常增长长效机制
为保证城乡居民待遇不断提升,满足生活需要,我县建立了居民基础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按照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的规定,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一次。自2011年5月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县居民基础养老金已从每人每月的20元提高至118元。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市县各级居民养老保险文件精神,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不断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金待遇,充分发挥好社保减震器的作用,增强广大百姓尤其是孤寡老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签发人:董继华
联系人:景桂华
联系电话:13791742567
抄送:县政协提案工作室,县委督考办。
来源: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