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办字〔2019〕46号关于公布第三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市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相关精神和《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泗政发〔2018〕18号),遵循“实事求是、分步实施、便民利企、闭环运行”以及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相对一致的原则,经研究,将县直相关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联事项和市县同权事项分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现将第三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和市县同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根据最新调整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相关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在第一批、第二批划转的基础上,将县政府办公室、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等9个部门实施的54项行政许可事项及5项市县同权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本次全省权力清单梳理调整后发生了变化,此次一并予以明确。
本次实施事项划转,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以上9个部门要签订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划转交接后,设2~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审批部门要负责业务培训,包教包会,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事项划转工作。
二、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责任
事项划转完成后,要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部门职责变化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并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本次未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原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继续组织实施,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继续安排专人进驻县为民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严格履职,认真监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履行职责,直接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三、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责任
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后,负责原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部门不再办理审批业务,主要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直监管部门要更新审批、监管、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强衔接配合,认真落实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实现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主动适应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县发展大局的高度,不折不扣、认真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明确专人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签订的事项交接备忘录确定的要求,抓紧将行政审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证照证书、专用网络、秘钥、行政审批专用章等,移交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创新机制,提升效率。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分级、分类的原则实施审批行为。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各部门要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行政审批专家库,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提供专业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中央、省、市涉及行政审批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勘验、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按照签署的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相关部门要提供实地踏勘和技术支持。
(三)明确职责,审管联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未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事项,原行政审批部门要继续履行好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审批情况第一时间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及时将上级对口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情况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推动审批与监管工作有效衔接。
附件:泗水县第三批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泗水县第三批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
序号 | 权力事项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县政府办公室 | 行政许可 | |
2 |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
3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
4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
5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
6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
7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
8 | 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
9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的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
10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
11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
1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
13 |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
14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县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
1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县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
16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
17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
18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19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20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21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22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23 | 农药生产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24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25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26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27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28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29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30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31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32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33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34 | 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35 | 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审核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36 | 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处理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37 |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38 | 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审核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39 | 肥料登记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40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41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42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43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44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考察的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
45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
46 | 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
47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
48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
49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
50 |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
5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
52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
53 | 市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
54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
55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市县同权 | |
56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市县同权 | |
57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市县同权 | |
58 | 医疗广告审查 | 县卫生健康局 | 市县同权 | |
59 | 县卫生健康局 | 市县同权 |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