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办字〔2019〕26号关于印发泗水县金融机构工作业绩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水县金融机构工作业绩考核激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金融机构工作业绩考核激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突出贡献、鼓励创新、激励先进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驻泗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驻泗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自开业经营满一年后开始纳入考核。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农发行、县工行、县农行、县中行、县建行、县农商行、县邮储行、济宁银行泗水支行、齐丰村镇银行等9家银行机构。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人保寿险、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太平洋寿险、阳光财险、中华财险、永安财险、平安财险、平安寿险、安华农业保险、泰康人寿、富德人寿、中国人寿等13家保险公司。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分值总分300分,主要考核指标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指标(200分)、不良贷款核销和风险处置考核指标(70分)、工作考核指标(30分),三者合计为最终得分。
1.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考核指标(200分)
(1)贷款余额(20分)
考核银行贷款余额。按各银行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贷款第N名得分=第N名贷款余额/第一名贷款余额*20*100%。
(2)新增贷款(30分)
考核期末新增贷款比年初增量和增幅得分分别占80%、20%。按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贷款增量第N名得分=第N名增量/第一名增量*30*80%;贷款增幅第N名得分=第N名增幅/第一名增幅*30*20%;贷款增量为负值的本项不得分。
(3)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0分)
考核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按各银行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中小微企业贷款第N名得分=第N名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第一名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0*100%。
(4)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70分)
考核对中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各银行得分按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比年初增量和增幅得分分别占80%、20%。按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第N名得分=第N名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第一名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70*80%;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幅第N名得分=第N名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幅/第一名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幅*70*20%;贷款增量为负值的本项不得分。
(5)新增首贷企业数量(15分)
考核按新增贷款企业个数。按各银行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新增首贷企业第N名得分=第N名新增首贷企业个数/第一名新增首贷企业个数*15*100%。没有新增首贷企业的本项不得分。
(6)贴现余额(5分)
考核银行贴现余额。按各银行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贴现第N名得分=第N名贴现余额/第一名贴现余额*5*100%。
(7)新增贴现(15分)
考核期末为县内企业新增贴现比年初增量和增幅得分分别占80%、20%。按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贴现增量第N名得分=第N名增量/第一名增量*15*80%;贴现增幅第N名得分=第N名增幅/第一名增幅*15*20%;贴现增量为负值的本项不得分。
(8)中长期贷款余额(5分)
考核银行中长期贷款余额。按各银行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中长期贷款第N名得分=第N名中长期贷款余额/第一名中长期贷款余额*5*100%。
(9)新增中长期贷款(20分)
考核对企业的新增中长期贷款。各银行得分按新增中长期贷款比年初增量和增幅得分分别占80%、20%。按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中长期贷款增量第N名得分=第N名中长期增量/第一名中长期增量*20*80%;中长期贷款增幅第N名得分=第N名中长期增幅/第一名中长期增幅*20*20%;贷款增量为负值的本项不得分。
2.不良贷款核销和风险处置考核指标(满分70分)
(1)企业资金链担保圈风险处置(满分30分)
基准分10分。风险处置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政府对僵尸企业开展资产处置的每次加3分;银行机构落实债权人会议决议或银行公约办理续贷,每次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未履行债权人会议决议或银行公约及时续贷的每次减1分、抽贷的每次减4分,因银行原因造成企业使用过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每次减5分,减完为止。本指标年度考核得分为0分的银行机构,取消当年评先树优的资格。
(2)不良贷款处置(满分40分)
基准分15分。考核期内,不良贷款每处置100万元,加0.2分,不良贷款新增100万元,扣0.2分,本项最高得40分。
3.其他工作考核指标(满分30分)
(1)重点企业融资(满分10分)
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的贷款需求无正当理由不予满足的,每次减3分,无正当理由不予续贷的,每次减2分,扣完为止。
(2)信贷业务创新(满分10分)。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创新开展“银税互动”“政银保”“无还本续贷”等类似业务的,每100万元加0.5分。
(3)工作落实情况(满分10分)
银行机构积极设立支行、ATM机或代办点的,每设1个支行加5分,每设1个ATM机加2分,每设一个代办点加1分;对银行机构落实县委、县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协调事项、信息宣传、金融顾问制度(问卷抽样调查)等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上缴税金、上缴税金增幅、理赔支出和服务质量,总分100分。
1.上缴税金(50分)
考核保险公司上交税金数。按各保险公司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上交税金第N名得分=第N名上交税金数/第一名上交税金数*50*100%。
2.理赔数额(40分)
考核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按各保险公司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理赔数额第N名得分=第N名理赔数额/第一名理赔数额*40*100%。
3.服务质量(10分)
开展诚信服务,不夸大宣传误导客户参保,按理赔周期及时兑现理赔款,得10分。因误导参保或理赔不及时受到客户投诉或信访并经有关单位(书记或县长信箱、县信访局、县金融协会等)查实的,每一次扣减2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组织程序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人行泗水县支行、县银监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泗水县金融机构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金融机构工作业绩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各银行金融机构于每个考核期结束后15日内将考核数据和相关材料报送考核组,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结果运用及奖励
(一)年终考核综合得分前四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得分前三名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支持泗水发展突出贡献单位”称号。
(二)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结果,对财政性存款进行调剂存放。
1.确定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根据每季的考核结果确定,一季度一调整。考核评价得分参与财政性资金存放配比。财政性资金存放比例=本行考核评价得分/∑银行机构考核总得分。
2.资金分配。根据上一季度考核结果确定的分配比例和可调配财政性存款进行分配。
(三)出现县委、县政府“一票否决”事项的,不予奖励。
(四)本办法由泗水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泗水县支行、泗水县财政局解释。
附件:泗水县金融机构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泗水县金融机构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 营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冉 军 县财政局局长
王玉富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王金生 中国人民银行泗水县支行行长
绪素平 济宁市银保监分局泗水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王玉富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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