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字〔2019〕73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及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县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及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19〕42号)文件要求,县政府确定2019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自2019年1月起,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2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自2019年1月起,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8元。
三、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自2019年7月起,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四、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及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县委、县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做好提标工作。要切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积极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之间的差距。要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及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工作,按照标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将照料护理资金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定期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