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字〔2019〕94号关于印发《泗水县放管服改革工作约谈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9- 30 09: 21 信息来源: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泗水县放管服改革工作约谈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19930日       

(依申请公开)

 

泗水县放管服改革工作约谈问责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省、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和全县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结合市、县营商环境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确定各镇(街道)、县直部门排名。

第三条  对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以及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进驻县(镇街)为民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窗口单位,在为民服务工作中,服务态度恶劣,业务不熟,不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让群众多跑腿,影响恶劣,群众意见较大的,不服从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管理的,亮黄牌并进行约谈。

(二)对季度排名后三位的镇(街道)和问题突出的县直部门(单位)亮黄牌并进行约谈。

(三)对省、市级新闻媒体或有关暗访部门曝光的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以及被群众、企业举报、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的,亮黄牌并进行约谈;连续两次被曝光的,亮红牌并启动问责。

(四)对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在后三位的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单位)亮红牌。

第四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约谈问责对象为:

(一)镇(街道)及县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三)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主任,县为民服务中心窗口和分中心负责人。

第五条  被约谈对象应当对以下相关工作情况做出说明:

(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措施情况;

(二)在第三方测评中,受访群众和企业对窗口单位和经办人员提出的服务态度不优、多次跑往返跑、重复提报材料、审批时间长、收费不合理等问题整改情况;

(三)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办理施工许可、办理纳税、获得信贷、获得电力等18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得分情况;

(四)媒体曝光、举报投诉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六条  视情况分别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由县政府领导授权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第七条  约谈主要包括通报情况,被约谈人认领问题、表态发言、签订整改责任书,约谈人提出要求。

第八条  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的,县放管服改革工作指挥部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