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1004336556A/2019-085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住房分配信息
成文日期: 2019-12-0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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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政策】关于 2019 年泗水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通告

时间:2020-01-0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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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9 年泗水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通告

依据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 号)、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济建房字〔2019〕23 号)、《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泗政发〔2019〕6 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9年我县申请租赁补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租赁补贴申请人员范围

1.户籍在泗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范围是:东到东外环、大宇水泥进场路一线,西到圣昭路,南到菏兖日铁路线,北到泗河南路。

2.户籍在县域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 单位在职、下岗或退休的正式职工。

3.户籍不在泗水县域范围内的引进人才和新就业人员。本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户籍迁入以上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2020年度按此标准执行)

1.保障金额标准:5元/人/月/㎡。

2.保障面积计算标准: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引进人才和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成员数量以居住证或在保障地实际居住人数为准。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补贴面积时予以扣减。

3.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额: (1)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100%确定。(2)中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引进人才和新就业人员,按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80%确定。(3)2019 年度新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上年度申请通告标准:4元/人/月/㎡标准发放补贴金额。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基本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4671元。

6.年满30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7.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且共同居住与生活。 (二)分类申请条件

1.城市低保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县民政局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2)符合申请基本条件。

2.中低收入家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下岗或退休的正式职工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泗水县域户籍。(2)符合申请基本条件。

3.引进人才和新就业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引进人才和新就业人员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符合县委、县政府考选政策规定的条件。(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泗水县域内无私有住房。(4)符合申请基本条件。

4.进城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泗水县域户籍。(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泗水县城区内无私有住房。(3)与泗水县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符合用工年龄)且在用人单位缴存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城务工人员。(4)符合申请基本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写字楼、商铺或门面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2.处于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的。

3.正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公房等 享受住房优惠的政府性房产或已经通过改造建设获得住房安置的。

4.户籍在申请区域范围但在其他县、市有固定工作的。

5.按照规定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基本材料:

1.个人申请书、《泗水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婚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结(离)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 书(调解书)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需提交单身承诺书。

4.住房承诺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填写房产承诺书。

5.收入承诺书。(1)职工收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 明及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流水证明。(2)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 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3)无工作单位 的由本人出具个人收入情况承诺书。(4)学生出具学生证或由其 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6.租赁住房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 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3) 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4)租赁期限;(5)房屋维修责任。

7.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引进人才应单独提交的其他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2.学历证明和就业派遣手续或公务员录(聘)用手续等(复印 件经聘用单位盖章确认)。

(三)进城务工人员应单独提交的其他材料:

1.人社部门正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2.在泗水县城区用人单位交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自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 道)或申请人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本通告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泗水 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镇(街道)或其业务主管部门应自 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负责核验证件原件并对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 5 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泗水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认定书上签署核定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联合县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地镇(街道)或业务主 管部门;符合条件的,在《泗水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 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复审符合条件的,在泗水县人民政府网站住房保障栏目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或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联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联审小组进行审查。

(六)登记。经联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作为租赁补贴保 障对象进行登记,并加盖泗水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 章。租赁住房补贴登记后,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发放。

五、动态管理

为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做好不再符合保障资格 对象的退出工作,对在保租赁补贴,一律按照本次通告的资格审 查标准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本次通告条件的将取消租赁补贴。承租公租房的家庭除要求无私有住房,其余按照本次通告的 资格审查标准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本次通告条件的将取消公租房租赁资格。引进人才和新就业人员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在泗水县无私有住房,无购置价格超过9万元(税前)的车辆,收入无要求,其余按照本通告申请标准进行资格复核。进城务工人员承租公租房的,除要求泗水县城区内无私有住房,其余按照本通告申请标准进行资格复核。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群体及收费标准

(一)泉康小区、珍珠泉小区公租房经复审,清退出的房源优先向本通告发布前的租赁补贴在保家庭进行配租,保障顺序为: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城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依据个人申请,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或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根据申请人 肢体或视力残疾程度、年龄及家庭实际情况,进行排序选房,配租和轮候顺序向社会公示。如申请家庭超过房源数量,实行轮候制度。

(二)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县价格部门批复的公租房租赁价格,按年度交纳租金。

七、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申报租赁补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申报;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而错过申报日期的由申请人负责,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向初审单位提交申请时,由初审单位验证应提交的证件原件,无异议的留复印件。

(三)本通告在新的通告发布前持续有效。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四)租赁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不可同时享受。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定期复 核资产状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租赁补贴发放,退出公租房。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公租房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济宁)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本通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3745986



来源: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