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泗张中心卫生院)
泗水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泗医保罚字【2020】第4号
泗水县泗张中心卫生院:
本机关依法查处泗张中心卫生院诱导住院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一、涉嫌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10月份的住院报销过程中存在擅自减免参保人员医保政策规定个人应负担费用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诱导住院,涉嫌违规金额5618.89元。以上行为有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予以证实。
二、本机关处理意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度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第八十六条:“未经泗水县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同意,擅自减免参保人员医保政策规定个人应负担费用的可解除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协议,取消医保协议定点,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定点医疗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可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泗张中心卫生院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违规金额5618.89元处以三倍罚款,罚款金额16856.67元。
三、相关事宜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泗水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县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泗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来源:泗水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