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办发〔2020〕3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4- 16 15: 24 信息来源: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24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水县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1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24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道)对《泗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称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自查与考核相结合,由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组织开展。

第五条  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泗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市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街道)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镇(街道)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向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依据省市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自查和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标准:

()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县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组织开发复垦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各镇(街道)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与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

()无闲置、抛荒、乱占、滥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现象,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制止有力,查处及时、到位。

上述考核标准中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作为考核达标指标;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查处情况,作为考核参照指标。

第九条  县政府与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

()各镇(街道)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每年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组织一次自查,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并报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

()在各镇(街道)自查基础上,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督查考核评价中心等单位,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

第十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统计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对各镇(街道)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进行核查。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县政府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实行激励机制。

()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显著的镇(街道)给予表扬,优先安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申报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

()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镇(街道)责令整改,同时,由县督查考核评价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程序提报县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