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0-05-07 1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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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

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查出比例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1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六条:市粮食局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粮食局对我县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现场抽查

比例:100%

频次:抽查次数一年2次。

政府网站公示


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

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查出比例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2

粮食流通及粮食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粮食经营业户

(1)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资格情况。

(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

(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

(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

(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

(7)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

(8)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9)粮食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管理制度等建立和落实情况;

(10)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报告情况

(1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响应、预案实施、应急措施落实和应急终止等工作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119号)

现场抽查

比例:30%

频次:抽查次数一年不少于2次。

 

政府网站公示


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

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查出比例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3

粮食库存监督检查

国有粮食粮承储企业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3)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4)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

(5)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6)其他临时附加抽查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

 

现场抽查

比列:100%

频次:抽查次数一年1次。

政府网站公示


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

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查出比例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4

执行收购政策监督检查

粮食经营业户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抽查次数一年2次。

抽查次数一年2次。比例:不低于30%

政府网站公示


 


来源: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