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字〔2020〕59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实现我县矿产资源领域资源开发有序、生态环境良好和生产经营安全,推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全县范围内有利用价值的各类矿产资源,包括山石、河砂、地砂、片麻岩、陶土、高岭土、砭石、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产生的废石、机制砂加工原料等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各类矿产资源。
第三条 凡在县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销售、运输、存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乡呼县应、部门联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重点
第五条 监管范围是县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废石(尾矿)再加工企业、矿产资源存放场(点)、运输企业以及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修复、土地整理、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建筑工程等项目。
第六条 监管事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
(一)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依法取得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立项、环评、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取水许可等手续。
(二)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立项、环评批复、土地用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程序。
(三)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销售企业应依法办理土地用地手续;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存放矿产资源应符合建设用地批准的用途,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存放、销售等环节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五)矿产资源运输应按照核定的车辆载重、规定运输线路和时段进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镇街、村居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职,加强监管。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矿产资源开采企业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等手续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负责加工企业、存放企业等所需各类审批手续办理;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用地手续审批;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和存放场(点)违法占地行为;负责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法采矿、非法占地案件的移交处理;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三)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负责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环评受理批复;督促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环评验收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环评验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四)县应急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开采,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矿产资源加工项目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的依法停产整顿、关停等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五)县水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河道综合治理协调中心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河道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监督管理;负责已批准河道及河道保护范围内采砂点、水库清淤等水利项目的监管;负责监督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等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田园综合体及农业招商等项目涉及到的矿产资源进行审核备案上报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审查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七)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的黑恶霸痞势力,依法处置盯梢、尾随、阻扰执法人员的车辆、人员,保障执法活动顺利进行;负责查扣盗采矿产资源相关无牌无证套牌车辆;负责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查处;负责采石爆破作业审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爆破行为;负责盗采矿产资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验营运车辆证件,查处砂石脱落扬撒行为;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配合公安机关严查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根据镇街、村居意见,负责优化矿产资源运输路线,规范运输车辆按划定路线和时段行驶等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露天非煤矿山矿业权边界150米外矿产资源(山石)加工企业的依法监管等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十)县税务局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销售、存放单位和个人以及涉矿工程项目在本部门征缴范围内的相关税费征收工作;每月上报本部门征收税费情况;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从事矿产资源经营行为及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十二)国网泗水供电公司负责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停止供电工作;配合执法部门每月统计相关企业用电情况,不得向未取得土地、环评、安监手续的矿山和加工场所供电;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十三)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办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需要依法依规承担的工作事项。
(十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属地镇(街道)负责疑似违法信息综合研判并就违法行为通过乡呼县应系统、政法综治信息系统、民意收集受理系统、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等渠道向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负责落实辖区内矿产资源运输路线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镇(街道)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综合执法组织工作,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矿产资源案件查处的调查取证,负责村居干部的考核督导工作。
(十五)各村居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村居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发现疑似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属地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内矿产资源运输路线的监督管理;负责排查、依法解除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加工、存放点所涉及的承包合同、流转协议,确保农地农用。对新增加的矿产资源企业用地必须经属地镇(街道)政府书面同意才能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泗水县矿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调度和考核等工作,成立24小时联合巡逻稽查队伍,开展全方位全天候不间断的动态巡查,加强执法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报送资料,适时提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提出书面意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矿产资源各领域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人员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交县纪委县监委。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组织公检法机关打击涉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各镇(街道)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配置力量,确保责任到位。
第十条 建立矿产资源行业监管平台,对矿产资源实行“扎口”管理,对开采、加工、存放等全过程实行智能化监管。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存放企业门口设立自动化信息采集系统,对出入车辆进行信息采集,实现24小时全县范围内矿产资源运输车辆的集中监管。与科技管矿监管平台、环保监管平台、公安机关天网工程等相关监管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将打击整治非法开采、规范矿产资源加工和治理道路超载超限结合起来,实现全区域打击、全链条管理、全领域规范的良好局面。
第十一条 通过县民意受理热线、县矿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涉矿产资源案件举报。各镇(街道)、各行政执法部门一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对群众举报的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予以相应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由县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定期考核与动态监管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镇(街道)及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评定。
(一)定期考核。各镇街、部门每月向县矿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报一次专题工作总结,列入年度考核。
(二)动态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的形式,对矿产资源整治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建立通报制度。按照《泗水县“蓝黄红牌”督查奖惩办法》等规定,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给予“蓝牌”奖励;对被通报一次的亮“黄牌”警告;对被通报两次或在矿产资源整治工作中出现被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的亮“红牌”警告。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照监管责任、监管措施,对各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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