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1MB28569452/2020-109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监督抽检信息
成文日期: 2020-07-1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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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县级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的通告

时间:2020-07-14 1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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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告

泗市监通告〔2020〕9号

关于7批次县抽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在2020年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县级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7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泗水县济河办大鸿粮油超市销售的“寒育香米”,抽样单编号为SSJH20200305004;泗水县济河办大鸿粮油超市销售的“大米(粳米)”规格为5kg/袋,抽样单编号为SSJH20200305001;泗水县济河办大鸿粮油超市销售的“大米(粳米)”规格为10kg/袋,抽样单编号为SSJH20200305002;泗水县济河办大鸿粮油超市销售的“大米(粳米)”规格为25kg/袋,抽样单编号为SSJH20200305003;泗水县泗河办张波早餐店加工自制的油条,抽样单编号为XC20370831437830232;泗水县柘沟镇孝通面食店加工自制的油条,抽样单编号为XC20370831437830237;泗水县杨柳镇福航面粉厂生产的水饺粉,抽样单编号为XC20370831437730251,现将该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泗水县济河办大鸿粮油超市销售的“寒育香米”、“大米(粳米)”规格5kg/袋、“大米(粳米)”规格10kg/袋、“大米(粳米)”规格25kg/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3月5日,山东五洲检测有限公司对泗水县济河办大鸿粮油超市销售的“寒育香米”、“大米(粳米)”规格5kg/袋、“大米(粳米)”规格10kg/袋、“大米(粳米)”规格25kg/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4批次“寒育香米”、“大米(粳米)”规格5kg/袋、“大米(粳米)”规格10kg/袋、“大米(粳米)”规格25kg/袋净含量项目均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情况。2020年3月10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零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寒育香米”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2日,购进了200袋,现场检查发现143袋;大米(粳米)规格为5kg/袋,购进日期2020年1月16日,购进了100袋,现场检查发现60袋;“大米(粳米)”规格为10kg/袋,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购进了100袋,现场检查发现71袋;“大米(粳米)”规格为25kg/袋,购进日期2020年1月16日,购进了30袋,现场检查发现22袋。

(三)产品控制情况。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要求该零售店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该店对不合格食品张贴召回声明进行召回,并要求该店对该产品不合格信息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泗水县泗河办张波早餐店生产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11日,泗水县检验检测中心对泗水县泗河办张波早餐店加工自制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油条硫酸铝钾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情况。2020年4月29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早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2020年4月11日,该早餐店加工油条12kg,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油条。

(三)产品控制情况。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要求该早餐店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该店对不合格食品张贴召回声明进行召回。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油条。

三、泗水县柘沟镇孝通面食店生产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1日,泗水县检验检测中心对泗水县柘沟镇孝通面食店加工自制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油条硫酸铝钾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情况。2020年4月26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早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2020年4月1日,该早餐店加工油条5kg,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油条。

(三)产品控制情况。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要求该面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该店对不合格食品张贴召回声明进行召回。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油条。

四、泗水县杨柳镇福航面粉厂生产的水饺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3月30日,山东五洲检测有限公司对泗水县杨柳镇福航面粉厂生产的水饺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水饺粉过氧化苯甲酰项目不符合《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情况。2020年4月23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面粉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批次水饺粉共生产20袋,共计20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水饺粉。

(三)产品控制情况。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要求该面粉厂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该厂对不合格食品张贴召回声明进行召回。在召回期间,召回不合格产品1袋。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来源: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