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1MB2856339B/2021-197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惠民政策库
成文日期: 2021-10-1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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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泗水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政策、居民转诊转院经办流程

时间:2021-10-1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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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政策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

人员类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报销限额(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成年人

200

500

1000

80%

70%

55%

15

学生及未成年人

200

500

1000

85%

75%

60%

15

   1、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2、在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1、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3、参保人员急诊转住院的,急诊观察转住院当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

(三)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顺产定额标准为500元,剖宫产定额标准为1800元,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办理。

(四)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五)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使用省规定特效药的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1.2万元执行。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居民转诊转院经办流程 

  一、县内住院:

    参保人员凭《入院通知单》、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到本地联网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保险费用实现联网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二、县外转诊住院: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往济宁市级、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任何一家医院的医生通过医保系统直接联网备案,不需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业务。

  (二)在外地急诊或者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居民,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备案或把材料发送至公共邮箱ss6505589@163.com进行联网备案,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三、非联网住院报销:

    市外住院非联网报销的需要携带医院收费有效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本人社保卡(银联卡)复印件送至所属镇街为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科室进行报销。

咨询电话:0537-6505579  0537-6505589


来源:泗水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