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831/2021-233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泗政发
成文日期: 2021-11-0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泗政发〔2021〕11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1-11-0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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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对《泗水县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措施》(泗政字〔2021〕96号)、《泗水县扶持发展金融业办法》(泗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进行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对《泗水县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措施》(泗政字〔2021〕96号)作出修改:

第二条(5)中的“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仅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中的60%用于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40%用于奖励企业董监高人员(具体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修改为“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第八条中的“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6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修改为“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6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二、对《泗水县扶持发展金融业办法》(泗政办发〔2021〕3号)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中的“本办法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对《泗水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与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21〕4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一条。

四、对《泗水县建筑渣土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20〕14号)作出修改:

删除原第七条第(二)项。

五、对《泗水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泗政字〔2020〕59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

原第十四条中的“本办法自2020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0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0日”。

六、对《泗水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泗政发〔2019〕4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三条。

七、对《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18〕10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八条。

原第十九条中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3月25日印发的《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泗政发〔2011〕12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2011年3月25日印发的《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泗政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八、对《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18〕11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七条。

原第十八条中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3月25日印发的《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泗政发〔2011〕13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2011年3月25日印发的《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泗政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九、对《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18〕12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

原第二十一条中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3月25日印发的《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泗政发〔2011〕14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2011年3月25日印发的《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泗政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11月2日起施行。



附件:1.《泗水县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措施》修改后文本

2.《泗水县扶持发展金融业办法》修改后文本

3.《泗水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与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修改后文本

4.《泗水县建筑渣土管理办法》修改后文本

5.《泗水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后文本

6.《泗水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后文本

7.《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修改后文本

8.《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修改后文本

9.《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修改后文本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泗水县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

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19〕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济政字〔2020〕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除协助申请市级奖励资金外,县政府再予以奖励。

1.对实现沪、深交易场所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主板上市,并将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县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我县企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县的,或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县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2.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7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精选层并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3.对实现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按照挂牌层次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

4.对已享受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的,一次性补足奖励资金差额。

5.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第三条  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永续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实现直接融资的,每年按照企业募集资金调回我县金额1.5‰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财务规范、调整以往年度利润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有关税收,以及拟上市挂牌企业自然人股东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而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在企业上市挂牌后,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第五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重组、内部兼并等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符合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第六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新增用地指标,优先给予支持。所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等权证过户,相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及税收户管理地均在我县的持续合法经营拟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本政策措施每年度兑现一次,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八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6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附件2


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业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县内新注册设立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给予1%的扶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增资部分给予1%的扶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县内新设立县级支行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100万元;对县银行机构在镇(街道)新设立全功能支行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对新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5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0.5%的扶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增资部分给予0.5%的扶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县内新设立县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万元。

第四条  对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适当扶持五年,原则上前两年按照不高于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照不高于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对新注册设立金融机构,需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需租赁营业用房的,前两年每年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扶持。

第六条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培育新经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新经济项目清单,对新增贷款的银行机构,按文件规定给予奖补。

第七条  对银行类法人银行机构贷款增量进行扶持,对其上年度贷款同比增长部分,按照不超过万分之六的比例给予增量扶持。

第八条  实行银行类金融机构业绩考核正向激励制度。对年终工作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前五名的银行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内部奖励资金分配标准由银行机构自行确定)。

第九条  对新注册设立或考核成绩连续排名靠前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财政性存款、代发工资、基本结算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对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凡子女在泗水入学、入托的,根据实际需求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在县内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优惠政策;凡注册营业后不满两年注销或迁出的,扶持资金全部收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项扶持资金每年度兑现一次,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审计、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兑现,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代拨(或代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3


泗水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与财政补贴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我县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管理工作,提升农村居民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农村供水工作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泗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覆盖范围内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及单村供水工作,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所有用水户。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县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县级责任主体,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的监管责任单位,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监督落实农村水费收缴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的供水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明确农村公共供水管理部门,制定农村供水设施及管网分段管理保护制度,以强化农村供水设施保护;制定辖区内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并指导各村制定合理的用水价格,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完成水费收缴工作;负责辖区内管水员的指导和培训;其他与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村是农村饮水安全的直接管理单位,以农村集中供水、单村供水工程为单元,逐村设置管水员,充分发挥管水员作用,调度供水信息,及时发现停水断水和其他影响用水安全及运营的农村供水问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落实好水费收取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每季度向村民公示收支情况,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泗水县泗河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水务公司”)是县级供水运行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各村总表及以上供水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及水费收缴工作。村级管水员负责村总表以下和村内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水费收缴工作。

第三章  水价测算

第八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公共供水的成本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九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O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成本。

第四章  水价定价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的制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水价的制定、计算、征收管理实行公示制,根据县经济发展状况和用水户承受能力制定及调整水价,并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对规模化集中供水的行政村水价,水价成本由供水单位测算,由县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后确定。测算期间,水价暂按《关于我县农村管网集中供水价格的批复》(泗发改字〔2019〕79号)执行。

第十二条  对规模化集中供水的行政村村内水价,由村委会、管水员和用水户代表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协商确定,按照“既要尊重市场规律,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也要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让农民群众用的起水”的原则定价。

第十三条  对单村供水的行政村水价,以满足运维成本为主,由村民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收费推行差别水价,除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外,对工矿企业、商业等服务行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水,依据《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泗价字〔2018〕3号)执行。

第五章  水费收缴

第十五条  以行政村为用水单位,县水务公司与村委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标准、水费结算期限与方式以及逾期缴纳违约金等条款,由供水单位按月收取村总水表水费。村内用水户水费由村按水表计量收取,并挂墙公示。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建立“用水缴费+财政补助”模式,县财政局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落实财政补助,发挥民生兜底作用。各水厂正常运行一年后,聘请第三方对运营成本和水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亏损部分由县财政局进行补助。

第六章  水费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加强水费使用管理,收缴的水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办公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严禁坐支、挪用、截留。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透明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用水户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供用水双方应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县水务公司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用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和规定的时间缴纳水费。

第二十条  所有用水户均有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水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5日。



附件4


泗水县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建筑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管理,保障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泗水县境内建筑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堆放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 

第三条  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渣土管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建筑渣土类型、总量及运输处置方案;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等有关部门,规划建设与城乡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建筑渣土消纳场;加强对消纳场的管理,采取篷盖、绿化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加强对渣土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同时,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渣土消纳处置场所的用地落实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渣土车运输营运资质的审查。

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负责大气污染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建筑渣土管理经费保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渣土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筑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建筑渣土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  建筑渣土处置准入、核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渣土运输活动。

第七条  实行建筑渣土运输准入制度。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企业,须经县渣土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渣土运输,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车辆停放场所;

(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标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单位标志、车号、颜色、反光标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并加装专用号牌、顶灯、卫星定位;

(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四)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专职运输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制度。处置建筑渣土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渣土处置核准,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渣土处置量、运输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

(二)工程施工平面图;

(三)建筑渣土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四)运输车辆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全行驶及卫星定位,并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安装顶灯、反光标识及放大车号、外观颜色);

(五)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渣土委托清运合同;

(六)建筑渣土消纳场所证明。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未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的,行政审批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筑施工工地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施工工地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下列有效防污染措施,否则,不得处置工地渣土:

(一)设置工地全密闭围挡;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按标准硬化路面;

(三)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设立排水(泥浆)处置措施;

(四)运输车辆应进行密闭,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要实行喷淋洒水;

(五)配备两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保洁人员,对清运渣土的车辆进行保洁。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渣土时,应当做到:

(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二)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密闭运输,防止遗撒,禁止超载;

(三)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渣土;

(四)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渣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渣土,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渣土。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建筑渣土消纳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建筑渣土固定消纳场,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和环保部门的审查证明;

(三)消纳场地应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经营性建筑渣土消纳场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城市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防污染措施应当符合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临时建筑渣土消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10日前报县渣土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固定、临时消纳建筑渣土场应当做到:

(一)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建筑渣土实行分类收集、处置;

(三)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警、交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依法查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筑渣土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及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侮辱、殴打相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7月27日印发的《泗水县建筑渣土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5


泗水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实现我县矿产资源领域资源开发有序、生态环境良好和生产经营安全,推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全县范围内有利用价值的各类矿产资源,包括山石、河砂、地砂、片麻岩、陶土、高岭土、砭石、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产生的废石、机制砂加工原料等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各类矿产资源。

第三条  凡在县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销售、运输、存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乡呼县应、部门联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重点

第五条  监管范围是县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废石(尾矿)再加工企业、矿产资源存放场(点)、运输企业以及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修复、土地整理、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建筑工程等项目。

第六条  监管事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

(一)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依法取得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立项、环评、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取水许可等手续。

(二)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立项、环评批复、土地用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程序。

(三)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销售企业应依法办理土地用地手续;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存放矿产资源应符合建设用地批准的用途,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存放、销售等环节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五)矿产资源运输应按照核定的车辆载重、规定运输线路和时段进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镇街、村居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职,加强监管。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矿产资源开采企业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等手续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负责加工企业、存放企业等所需各类审批手续办理;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用地手续审批;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和存放场(点)违法占地行为;负责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法采矿、非法占地案件的移交处理;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三)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负责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环评受理批复;督促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环评验收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环评验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四)县应急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开采,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矿产资源加工项目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的依法停产整顿、关停等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五)县水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河道综合治理协调中心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河道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监督管理;负责已批准河道及河道保护范围内采砂点、水库清淤等水利项目的监管;负责监督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等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田园综合体及农业招商等项目涉及到的矿产资源进行审核备案上报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审查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七)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的黑恶霸痞势力,依法处置盯梢、尾随、阻扰执法人员的车辆、人员,保障执法活动顺利进行;负责查扣盗采矿产资源相关无牌无证套牌车辆;负责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查处;负责采石爆破作业审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爆破行为;负责盗采矿产资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验营运车辆证件,查处砂石脱落扬撒行为;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配合公安机关严查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根据镇街、村居意见,负责优化矿产资源运输路线,规范运输车辆按划定路线和时段行驶等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露天非煤矿山矿业权边界150米外矿产资源(山石)加工企业的依法监管等工作;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十)县税务局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销售、存放单位和个人以及涉矿工程项目在本部门征缴范围内的相关税费征收工作;每月上报本部门征收税费情况;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从事矿产资源经营行为及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十二)国网泗水供电公司负责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停止供电工作;配合执法部门每月统计相关企业用电情况,不得向未取得土地、环评、安监手续的矿山和加工场所供电;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十三)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办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需要依法依规承担的工作事项。

(十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属地镇(街道)负责疑似违法信息综合研判并就违法行为通过乡呼县应系统、政法综治信息系统、民意收集受理系统、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等渠道向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负责落实辖区内矿产资源运输路线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镇(街道)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综合执法组织工作,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矿产资源案件查处的调查取证,负责村居干部的考核督导工作。

(十五)各村居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村居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发现疑似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属地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内矿产资源运输路线的监督管理;负责排查、依法解除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加工、存放点所涉及的承包合同、流转协议,确保农地农用。对新增加的矿产资源企业用地必须经属地镇(街道)政府书面同意才能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泗水县矿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调度和考核等工作,成立24小时联合巡逻稽查队伍,开展全方位全天候不间断的动态巡查,加强执法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报送资料,适时提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提出书面意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矿产资源各领域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人员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交县纪委县监委。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组织公检法机关打击涉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各镇(街道)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配置力量,确保责任到位。

第十条  建立矿产资源行业监管平台,对矿产资源实行“扎口”管理,对开采、加工、存放等全过程实行智能化监管。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存放企业门口设立自动化信息采集系统,对出入车辆进行信息采集,实现24小时全县范围内矿产资源运输车辆的集中监管。与科技管矿监管平台、环保监管平台、公安机关天网工程等相关监管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将打击整治非法开采、规范矿产资源加工和治理道路超载超限结合起来,实现全区域打击、全链条管理、全领域规范的良好局面。

第十一条  通过县民意受理热线、县矿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涉矿产资源案件举报。各镇(街道)、各行政执法部门一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对群众举报的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予以相应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由县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定期考核与动态监管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镇(街道)及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评定。

(一)定期考核。各镇街、部门每月向县矿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报一次专题工作总结,列入年度考核。

(二)动态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的形式,对矿产资源整治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建立通报制度。按照《泗水县“蓝黄红牌”督查奖惩办法》等规定,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给予“蓝牌”奖励;对被通报一次的亮“黄牌”警告;对被通报两次或在矿产资源整治工作中出现被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的亮“红牌”警告。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照监管责任、监管措施,对各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0日。




附件6


泗水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完善资产收益扶贫机制,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督权,推进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管理、长效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设的各类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有脱贫任务的镇(街道)、行政村加快发展,改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消除贫困现象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项目形成的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是指利用资金建设、采购等方式形成的土地、设备、厂房、畜禽、林木、专利等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合作等形成的权益。社会捐赠、村集体投入形成的用于扶贫的资产,参照认定。

本办法所称资产产生的收益(以下简称“收益”),是指根据协议、章程、方案、承诺等约定,通过资产运营实现的经营成果。

第三条 项目计划、管理、实施、评估等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本着“专业人干专业事”的原则,不同类型的项目由相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具体分工见附件),采取“村级申报,镇(街道)审核,行业部门(专业科局)核准,行政村、镇(街道)实施,行业部门指导服务监管,扶贫部门备案督导问效”的方式。

镇(街道)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产监管、收益分配的责任主体,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镇(街道)负责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成项目申报、实施、资金核算、初步验收和档案资料整理汇总、运营维护、收益分配等工作。镇(街道)扶贫部门及相关专业站(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或初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初步验收、收益分配方案制(拟)定;镇(街道)经管部门具体负责村级资金、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及资金拨付和核算;镇(街道)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镇(街道)实施项目资金、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资产移交。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对照《中共泗水县委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泗发〔2018〕27号)和行业部门规划,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镇(街道)上报的项目开展合法性、必要性、绩效性等可行性论证;指导镇(街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并出具核准意见;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项目运营维护、资产登记及收益分配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监督、检查、统计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财政评审;审查报账资料的完整性、拨款条件的合规性等;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检查验收等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全县扶贫开发规划、项目投资计划编报,建立县级扶贫项目储备库;利用泗水县精准扶贫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扶贫系统”)平台,强化项目智能化、全程化、精细化管理;对已核准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督导项目建设进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县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等。

第四条 项目、资金、资产、收益等全部纳入扶贫系统管理,涵盖可行性研究、入库、核准、招标、建设、验收决算、资金拨付、产权登记、运营、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在扶贫系统中为各行政村、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赋予相应操作权限,实现全过程电子化精准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实施主体确定。根据实际情况,项目可以由行政村组织实施,也可以由镇(街道)组织实施,鼓励镇(街道)统筹实施。镇(街道)统筹实施的项目要明确相关专业站(所)作为实施主体。

对于联村实施的项目,应当由镇(街道)实施,同时应明确项目资产(权益)和收益的归属。

第六条 项目动态储备。县扶贫办应立足实际,科学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到及时更新、动态调整、优选尽纳、能进能出、实时监管。对项目库的调整更新,及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行政村、镇(街道)应根据贫困人口的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结合在建项目实施和已建项目运营情况,在广泛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意见的基础上,筛选确定项目,经镇(街道)审核、相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县扶贫办审查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包括市场、环保等风险,经济、生态等效益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对技术复杂、政策性强或涉及法律问题的,可组织多部门或专家论证,强化群众参与,充分吸取群众的意见。

县扶贫办应强化项目编报程序、精准性、与资金匹配等审查。对打着扶贫旗号搞与脱贫攻坚无关、违法违规、盲目提高脱贫标准、搞形象工程、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未编制绩效目标等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立项申请。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镇(街道)从项目储备库优选已入库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资金投向、帮扶对象、帮扶方式、帮扶期限、实施主体和关联村的权责。行政村实施的项目应将实施方案在本村公示,镇(街道)实施的项目应将实施方案在关联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镇(街道)将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项目核准备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行政村、镇(街道)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后,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核准意见及实施方案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扶贫办备案。

扶贫厂房及生产车间类项目由县扶贫办核准,其中,前期土地规划等手续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施工图审查及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管、技术指导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九条 项目计划下达。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脱贫攻坚重点任务、上级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项目储备库优选项目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意见,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可一次性下达,也可以分批次下达。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可通过召开相关主管部门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和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变更的,应向原项目核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批复同意后的实施方案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扶贫办备案。调整变更前已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但未实质性实施的项目,如投资额变更超过10%,应重新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已实质性实施的项目,投资额变更不得超过10%。

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关键环节和重要控制点的指导、管控与检查,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应组织自查自验,开展必要的质量鉴定和测试检测。通过自查自验的,向镇(街道)提出初步验收申请。镇(街道)组织初步验收,符合初步验收标准的,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和标准应严格执行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标准等。竣工验收报告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扶贫办备案。县扶贫办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可以用于建设项目、实施股权投资、提供无偿补助以及开展小额扶贫贷款贴息或“富民农户贷”风险补偿等,也可用于为项目配套提供的物质工程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人畜饮水、灌溉排水、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项目。

中央、省、市分配的资金单独规定用途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由镇(街道)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由行政村实施的项目,资金可以拨付至镇(街道)经管部门代管的村级账户。行政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履行必要的审签手续后,向镇(街道)经管部门报账申领资金,镇(街道)经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村级报账应严格执行报账审核制度,报账员应定期收集整理相关报账凭证。镇(街道)经管部门受理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符合村级财务预算、手续印信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足额安排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除上级规定的“雨露计划”等支出外,资金的拨付应以签订的施工或供货合同(协议)为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应科学合理,保证资金安全,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同时明确必要的质量保证约束条款。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规模达到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标准的,应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可以由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形成,也可以从市场购买取得。拟购买的资产经第三方机构作出物有所值评价后,达到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标准的,应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

第十八条 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项目运营维护管理机制,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明晰产权归属,设立资产登记台账,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资产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健康持续运行。

第十九条 资金直接用于为贫困户购买种苗、畜禽、小型农机具、生产加工设备等生产资料形成的资产,可以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镇(街道)经管部门应予以备案。

第二十条 除明确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的资产,其他资产(含未明确归属的社会帮扶资金形成的资产)一般应归村集体所有。联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应明确分配至所有关联村集体。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资产可设置为村扶贫股。归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可因地制宜采取村集体自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运营;联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可以委托镇(街道)采取统一对外发包、承包、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运营。运营方式不改变资产的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经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归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应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其他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登记管理。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登记和管理,详细载明购置时间、使用单位、原值、折旧年限等事项。指定专人管理资产,定期盘点各类资产,开展账实核对。严格界定明晰各种途径形成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对明确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的资产,村集体应指导相关贫困户加强资产的维护、管理和运营。对归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村集体在做好资产登记的同时,使用者(承包者)应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确保资产利用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第二十三条 除明确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的资产,其他资产处置前,应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初审通过后转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不同处置方式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程序。

对于发包、租赁的资产,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

对于拟转让的资产,要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原则上采取公开转让方式。

资产出现损毁、流失的,管护主体要及时发现,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应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应对资产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予以核销。资产处置程序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管理)等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对拟转让和报废核销的资产,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前后,应与县扶贫办“事前沟通,事后备案”。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财政部门、经管部门应分别在扶贫专账中单独设置记账科目,专项核算收益。村集体取得的收益,应即时存入村级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取得的收益,优先用于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优先用于未脱贫、极易返贫、无劳动能力等贫困户),确保贫困户稳定脱贫不返贫;可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岗位,为当年及后续年度返贫或新增贫困人口设立收入保障基金,用于增加返贫或新增贫困人员的收入;可用于扶贫项目后期维护、扩大再生产,改善村内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等。

第二十六条 收益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福利待遇和村级组织日常管理开支等。

第二十七条 收益分配主体。行政村实施的项目所得收益由村集体进行分配;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所得收益,应将收益量化拨付到所有关联村,由村集体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主体根据贫困户扶贫需求和动态变化情况,调整收益分配对象及分配数额,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建议每年度评议调整一次,确保项目收益分配的精准度。

第二十九条 收益分配程序。收益分配按照“村提方案、镇级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进行,村集体获得收益之日起60日内完成收益分配及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分配方案确定。村“两委”根据贫困户扶贫需求和动态变化情况,提出收益分配方案,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经研究确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应在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审核。

(二)分配方案执行。镇(街道)对分配方案审核通过后,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用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收益由镇(街道)经管部门通过银行卡(折)发放,应列明“扶贫项目收益”,不得发放现金。

(三)资料存档备案。村集体应将收益分配方案、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镇(街道)审核手续、公示照片、银行发放记录等相关资料及时汇总、整理、归档,同时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扶贫办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镇(街道)按照“规范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利益联结、持续发展”的原则,履行项目、资金、资产、收益分配监督管理责任。

(一)防范化解风险。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梳理排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及时化解。

(二)强化内部管控。镇(街道)经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内部管控,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权责一致,相互监督。

(三)加强社会监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群众对项目、资金、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内容的知情权、监督权。重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扶贫理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资产、收益分配等内容实施监督,每年至少开展2次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营管理好的镇(街道)和行政村,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对经营管理差的镇(街道)和行政村,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管理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项目、资产受到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套取资金,非法处置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同时通报违规违纪事实,典型事件向媒体曝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0日。《泗水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泗扶字〔201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7


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专家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泗办发〔2014〕38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泗办发〔2017〕4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泗水县首席专家,是指在我县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

(二)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五)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六)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四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组成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的人员;

(三)学术造诣较深,在学术开拓方面起着重要带头作用,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并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

(四)在完成省、市、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市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

(五)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获得国家或省、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六)长期从事医疗、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工作,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

(七)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获得省(部)级以上丰收奖,或获得市级以上丰收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有较大影响,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九)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奖励的人员;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省以上记录或在全国重要体育比赛中取得前3名的运动员,或已向省级以上运动队输送2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第七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应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

评选年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泗水县首席专家申报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泗水县首席专家人选,应结合实际,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泗水县首席专家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成果和业绩的材料。

(三)资格审查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成立泗水县首席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9人至11人组成,其中有关专家须占评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70%以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具体负责泗水县首席专家的初评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推出首席专家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

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县人社局将选拔和公示、考察情况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应在以下方面为泗水县首席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二)泗水县首席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支持泗水县首席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县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专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应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一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在管理期限内享受医疗保健待遇,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落实。管理期内每年组织首席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三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在管理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或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泗水县首席专家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十四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经专家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泗水县首席专家》证书应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泗水县首席专家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专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联系

第十五条  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泗水县首席专家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泗水县首席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所在单位和专家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县人社局备案。

(二)建立跟踪管理。将泗水县首席专家纳入泗水县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县人社局对泗水县首席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每年年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泗水县首席专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县人社局备案,调往县外的,应事先报告。

(三)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应当建立与专家联系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泗水县首席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四)充分发挥泗水县首席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首席专家主管部门(单位)、县人社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泗水县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泗水县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泗水县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不再按泗水县首席专家予以管理:

(一)被选拔为市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县外工作的;

(四)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学术造假或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宜再作为首席专家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泗水县首席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社局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泗水县首席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或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2011年3月25日印发的《泗水县首席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泗政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8


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和调动全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泗办发〔2014〕38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泗办发〔2017〕4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泗水县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技能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突出的业绩贡献,在全县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组成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全县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县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技能在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在近四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 、省市“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或获得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15名、全国二类技能竞赛前10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县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

(二)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

评选年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推荐人选一般由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从符合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中推荐,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有技师以上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直接申报。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泗水县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个人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成立泗水县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9人至11人组成,其中有关专家须占评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70%以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具体负责泗水县首席技师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规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推出泗水县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

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名单纳入泗水县高层次人才库,相关主管单位有计划地组织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外出考察、业务咨询、技术交流、休假等活动。管理期内每年组织首席技师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二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泗水县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要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泗水县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组织泗水县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泗水县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泗水县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泗水县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对泗水县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泗水县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县外的,或被选拔为市级及以上首席技师、产业技能拔尖人才、产业急需中青年技师等荣誉称号的,可继续保留泗水县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泗水县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泗水县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泗水县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2011年3月25日印发的《泗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泗政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9


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泗办发〔2014〕38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泗办发〔2017〕4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名左右(从中评出10名泗水县乡村之星),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协等部门、单位组成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范围是: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入选县首席专家、首席技师或市级以上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与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

第七条  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经营管理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县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

评选年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各镇(街道)负责按照通知要求推荐人选,不受理个人申请。推荐上报前需征求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初步评审,产生推荐人选,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组成,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推出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

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对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一次性奖励4000元,泗水县乡村之星一次性奖励8000元,所需经费从县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入党;对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作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农村优秀实用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第十二条  对贡献突出的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可优先评审、破格晋升农民专业技术职称,优先参加省、市乡村之星、劳模等荣誉的评选。管理期内每年组织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三条  加大对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金融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重点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技术、业绩档案,及时掌握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技术特长、科技成果以及发挥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  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等问题,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经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和国家、省、市各类培训工程,分期分批开展不同专业的培训,提高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政治素质和科技、管理水平。对学有专长、有培养前途的农村中青年优秀实用人才,有计划地重点加以培养,分批选送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国外农业组织培训、考察和研修,并积极创造条件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建立联系,以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联谊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对乡村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建议,鼓励农村优秀实用人才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建言献策。

第十九条  加大对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的宣传,创造有利于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2011年3月25日印发的《泗水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泗政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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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