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00433653XF/2021-160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惠民政策库 |
| 成文日期: | 2021-03-1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困境儿童救助政策
政策分类:困境儿童救助
政策内容:根据《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5〕23号)规定: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身体重残、经诊断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儿童。
办理流程: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困境儿童申请后,审核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任何异议的,可直接审核;对需要入户调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到申请困境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审批。对拟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村(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4、补贴发放。自认定孤儿身份次月起,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形成电子存档。
业务科室:社会事务科
咨询电话:0537-4298910
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