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831MB2652766N/2021-17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 |
| 成文日期: | 2021-04-2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业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我们草拟了《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为进一步吸纳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制定下一步的工作措施,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泗水县政府网(网址:http//www.sishui.gov.cn),对征求意见稿在线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ssxjrgzbgs@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泗水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地址:泗水县行政中心703室,邮编273200,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
附件:《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草案)》
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业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县内新注册设立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0万元; 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给予1%的扶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增资部分给予1%的扶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县内新设立县级支行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100万元;对县银行机构在镇(街道)新设立全功能支行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对新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50万元; 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0.5%的扶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增资部分给予0.5%的扶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县内新设立县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万元。
第四条 对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适当扶持,原则上前三年按照不高于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照不高于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对新注册设立金融机构,需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需租赁营业用房的,前两年每年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扶持。
第六条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培育新经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新经济项目清单,对新增贷款的银行机构,按文件规定给予奖补。
第七条 对银行类法人银行机构贷款增量进行扶持,对其上年度贷款同比增长部分,按照不超过万份之六的比例给予增量扶持。
第八条 对银行类金融机构业绩考核实行正向激励制度。对年终工作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前五名的银行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奖励标准由银行机构自行确定)。
第九条 对新注册设立或考核成绩连续排名靠前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财政性存款、代发工资、基本结算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对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凡子女在泗水入学、入托的,在择校方面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在县内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优惠政策;凡注册营业后不满两年注销或迁出的,扶持资金全部收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项扶持资金每年度兑现一次,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审计、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兑现,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代拨(或代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泗政办发〔2021〕3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扶持发展金融业办法》的通知
来源:泗水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