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4-21 10: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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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行罚决字(2021)4号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星村镇岳陵村村民委员会:

经查,2021年4月20日8时许,星村镇岳陵村村委会租用雷沃80型挖掘机在该村村南泗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土、取土,并转移至星村镇岳陵村村委会院内回填藕池和花池,现场扰动面积约13平方米。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星村镇岳陵村村民委员会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且有王传国、魏洪、杜绍团、秦文房等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现依据《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壹仟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泗水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泗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水县、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人民法院的任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泗水县水务局

2021年4月21日


来源:泗水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