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831/2021-233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泗政办字 |
| 成文日期: | 2021-05-3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有效 |
泗政办字〔2021〕13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泗水县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
禽流感区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1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34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泗水县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动重点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实现全县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进一步提升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能力,助推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
(二)建设目标。无疫区建设分2年完成。全县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标准。力争2021年通过省级评估,2022年通过国家评估。
二、建设范围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分为无疫区和保护区,保护区设在无疫区内。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县为无疫区。
三、建设重点
(一)健全防疫队伍体系
1.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压实有关部门责任,配齐配强与防疫工作相匹配的兽医专业工作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能够满足无疫区建设工作需要。
2.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建设专业化高素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精简人员、创新机制,提高待遇、提升能力,实行网格化管理,切实提高全县基层动物防疫水平。
(二)健全防疫法规制度体系
1.完善管理制度。修订疫情报告、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监管和追溯、生物安全管理等动物卫生防疫方面的管理制度,为无疫区建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2.规范档案管理。进一步开展动物防疫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全县范围内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确保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督、执法办案、应急管理等各项防疫档案统一齐全、上下对应,规范可溯。
(三)健全动物疫病预防体系
1.认真做好基础免疫。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免疫政策,科学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基于动物疫病防疫风险的强制免疫制度,全力做好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构筑免疫无疫的基础屏障。
2.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在全县范围内按照先申报备案后执行的原则,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切实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免疫主体责任。
3.强化冷链建设。强化强制免疫疫苗冷链设施配备,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冷链体系,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质量监管,保障免疫疫苗质量和效果。
4.完善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生物安全体系。指导督促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贩运经纪人、产品加工经营单位等畜禽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建设,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封闭管理、环境消毒、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健全养殖、防疫、屠宰等档案记录,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四)健全疫情监测预警体系
1.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根据国家兽医实验室考核的要求,强化县级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和改造,购置更新仪器设备,配备必要人员力量,强化技术培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体系完整,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验室场地面积、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生物安全水平等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通过国家兽医实验室考核,全部具备疫病诊断、病原学检测和技能培训等工作能力。
2.完善疫情预警预报网络。完善各镇(街道)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处理和预警预报网络平台,健全早期监测预警系统,确保各级报告系统有效运行。加强疫情信息管理,严格疫情报告和疫情线索举报核查制度,及时排除疫情隐患。
3.强化疫情监测流调。科学制定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流调)计划和方案,足额配套监测流调经费,配置专用车辆。加强被动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准确评价动物疫病防控效果,适时调整防控政策。
(五)健全动物卫生监管体系
1.强化动物卫生监管能力。切实理顺职责分工,配备与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工作场所、专业人员、工作经费、设施设备,确保动物卫生防检疫监管工作有序开展。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相衔接,改善动物检疫、监督手段,配备工作需要的快速检验仪器,提升监管效能。按中央统一规定标准统筹配备执法装备,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
2.加强动物防疫屏障建设。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屏障体系标准化建设水平,确保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以及设施设备全部到位、正常运转。
3.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进一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补助畜种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确保病死畜禽及时处置。
4.强化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依法依规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强化畜禽移动监管,严格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对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监管。健全动物卫生风险分级监管模式和追溯体系,推进动物卫生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动物诊疗机构、检查站等重点场所的全面监管、全程可溯。
(六)健全防疫应急管理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责划分,适时调整各镇(街道)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确保应急指挥系统有效运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制作无疫区电子地图,对无疫区建设和后期维护实行信息化管理。强化应急准备,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及时调整物资储备标准和名录,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并及时更新,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无疫区建设,对辖区内无疫区建设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无疫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激励约束和督导检查机制,分阶段、分年度进行检查、督导、总结,督促各镇(街道)深入推进无疫区建设。各镇(街道)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推动无疫区建设。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建设工作以及综合协调建设评估等其他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厂监管、养殖场监管和动物卫生执法等工作;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免疫实施,健全疫情监测预警体系;财政部门负责为无疫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无疫区建设用地的审批及野生易感动物规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交通要道无疫区标志设置,协同配合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环节相关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畜禽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食用农(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冷库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无疫区建设相关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提供资金保障。要建立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将无疫区建设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动物防疫队伍、法规制度、疫病预防、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管、应急管理六大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四)强化宣传培训,保障技术支撑。成立专家组,负责制定本级的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快速检测等现代化、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提升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各镇(街道)要加强无疫省建设制度标准、技术规范、评审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无疫区建设管理能力。要强化无疫区建设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督促养殖场户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形成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良好氛围。
附件:1.县、乡、村冷链体系建设标准
2.县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
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施设备建设标准
4.警示标志建设标准
5.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附件1
县、乡、村冷链体系建设标准
一、建设标准
(一)县级根据需要配备冷冻库或冷藏库以及冰箱、冰柜等疫苗冷藏、冷冻必需的设施设备。
(二)镇(街道)根据需要配备充足的冰箱、冰柜等疫苗冷藏、冷冻必需的设施设备。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每人至少配备一个防疫冷藏箱。
二、维护管理
建立冷链体系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冷链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进行更新换代和升级改造。
三、投资保障
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对冷链体系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给予保障,适当给予基层一定的财政补助。
附件2
县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
一、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
1.具有开展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并在数量上满足工作需要。主要包括:酶标仪、自动洗板机、微量震荡器、核酸提取仪、组织研磨仪、分液器、离心机、磁力搅拌器、生物显微镜、体视显微镜、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超声波清洗器、酸度计、纯水仪、医用冰箱、高压灭菌器、冰柜、恒温水浴锅、干热灭菌器、通风橱、多道移液器、单道移液器、电子天平、荧光PCR仪、Ⅱ级生物安全柜、恒温金属浴以及采样监测车辆等。
2.实验室人员配置符合国家评审要求。
二、维护管理
兽医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检测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更新换代和升级改造。
三、投资保障
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对兽医实验室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给予保障,适当给予基层一定的财政补助。
附件3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施设备建设标准
一、建设标准
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检疫监督执法设施设备。特别是承担检疫以及动物防疫相关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基层单位,要配备满足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必需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以及监督执法车辆等。其中,每个官方兽医配置一个检疫工作箱、一个工作记录仪、一个移动工作终端等。
二、维护管理
要定期对检疫、监督、执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进行更新换代和升级改造。
三、投资保障
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管理经费给予保障,适当给予基层一定的财政补助。
附件4
警示标志建设标准
一、建设标准
(一)高速公路路口、港口警示标志。双柱式结构,警示版长2000毫米、宽1300毫米、厚200毫米。警示板文字内容为: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二)国道路口警示标志。单柱式结构,警示版长2000毫米、宽1300毫米、厚200毫米。警示板文字内容为: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三)省道和其他进入无疫区路口警示标志。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小。
二、设置要求
警示标志设立时应正面面向区域外,紧靠公路右边,位置、高度、警示板以及文字颜色等按交通法规规定设立。
三、维护管理
警示标志责任单位要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
四、投资保障
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对警示标志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给予保障,适当给予基层一定的财政补助。
附件5
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参考名录
种类 | 物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诊断试剂 |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检测试剂 | 份 | 300 | |
口蹄疫病原检测试剂 | 份 | 300 |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原检测试剂 | 份 | 300 | ||
猪瘟病原检测试剂 | 份 | 300 | ||
小反刍兽疫病原检测试剂 | 份 | 300 | ||
新城疫病原检测试剂 | 份 | 300 | ||
狂犬病病原检测试剂 | 份 | 300 | ||
布鲁氏菌病病原检测试剂 | 份 | 300 | ||
结核病病原检测试剂 | 份 | 300 | ||
地方流行性动物疫病病原检测试剂 | 份 | 300 | 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 |
疫苗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万羽份 | 上一年度使用量的5‰ | |
口蹄疫 | 万头份 | 上一年度使用量的5‰ |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 万头份 | 上一年度使用量的5‰ | ||
猪瘟 | 万头份 | 上一年度使用量的5‰ | ||
小反刍兽疫 | 万头份 | 上一年度使用量的5‰ | ||
布鲁氏菌病 | 万头份 | 上一年度使用量的5‰ | ||
应急处置指挥通信和交通 工具 | 对讲机 | 部 | 5 | |
应急指挥车 | 辆 | 1 | ||
人员防护 装备 | 医用连体防护服 | 套 | 500 | |
医用防护口罩 | 个 | 500 | ||
医用乳胶手套 | 副 | 500 | ||
人员防护 装备 | 医用护目镜 | 副 | 500 | |
鞋套 | 副 | 500 | ||
生物安全防护服 | 套 | 2 | ||
棉大衣 | 件 | 100 | ||
雨衣 | 件 | 100 | ||
防水靴 | 双 | 100 | ||
监测采样 设备 | 采样箱 | 个 | 10 | |
采样器械 | 套 | 10 | ||
免疫注射器 | 个 | 1000 | 含针头10000个 | |
疫苗冷藏箱 | 个 | 20 | ||
采样监测车 | 辆 | 1 | ||
扑杀器械、大型消毒器械、消毒药品 | 大动物扑杀器 | 台 | 2 | 包含发电机、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
小动物扑杀器 | 台 | 5 | 包含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 |
小动物尸体袋 | 个 | 2000 | ||
防渗薄膜 | 吨 | 1 | ||
高压消毒机 | 台 | 2 | ||
火焰消毒机 | 台 | 2 | ||
便携式消毒机 | 台 | 20 | ||
场地喷洒消毒车 | 辆 | 2 | ||
密封运输车 | 辆 | 2 | ||
汽油或柴油 | 吨 | 1 | ||
消毒药 | 吨 | 50 | ||
公路消毒垫 | 平方米 | 200 | ||
消毒液容器 | 个 | 10 | ||
应急处置工作箱 | 个 | 10 | ||
封锁、照明设备用品 | 照明设备 | 台、套 | 10 | |
警示牌 | 个 | 10 | ||
警示带 | 米 | 10000 | ||
后勤服务保障物品 | 套 | 20 | 包括临时帐篷、行军床、手持喇叭、生活用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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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