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668097287N/2021-180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1-06-1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泗水县巡审服务中心设立登记公告
2021年6月15日,泗水县巡审服务中心经县委编办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泗水县巡审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1MB2341765W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泉兴路1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围绕县委巡察工作,提高巡审联动效能。负责参与拟订巡审联动工作计划、方案,并推进相关工作实施;承担县委巡察组进驻前的资料汇总、情况统计工作;承担县委巡察人才库的动态管理和巡审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巡视巡察数据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县委巡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5万元
举办单位:中共泗水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泗水县巡审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泉兴路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泗水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泗水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围绕县委巡察工作,提高巡审联动效能。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参与拟订巡审联动工作计划、方案,并推进相关工作实施。
(二)承担县委巡察组进驻前的资料汇总、情况统计工作。
(三)承担县委巡察人才库的动态管理和巡审业务培训工作。
(四)承担巡视巡察数据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承担县委巡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的领导制度:
泗水县巡审服务中心党组织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五)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共泗水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关于印发《泗水县巡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泗编〔2021〕34号)》规定,本单位设置巡审业务科、服务保障科等2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巡审业务科。负责开展巡审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组织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县委巡察工作;负责收集县委巡察组进驻前信访举报、审计报告等资料,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向县委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情况;配合县委巡察办督促指导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反馈意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突出共性问题专项治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服务保障科。负责动态管理县委巡察人才库,定期组织开展巡审业务专题培训,配合做好人员考核、监督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负责为县委巡察组应用巡视巡察数据管理系统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负责巡察、审计数据的收集汇总、综合分析、数据应用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5日中共泗水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泗水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