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6-25 11: 19
【字号:
浏览次数:

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 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 点监管单位管理,防范新增土壤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商有关部门 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按规定向 社会公布并上传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自公布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 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 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 监管单位名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应当严格达标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 况;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 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渗漏 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产 生危险废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填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二)建立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 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 施开展隐患排查,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 扬散。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 管理等措施消除隐患。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 原材料以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包 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水污染治理设 施等。

(三)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 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 境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2次地下水环境监测(丰水 期和枯水期各1次),监测因子应当包含主要常规因子和全部特征 污染因子,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在山东省重点监管企业自行 监测信息平台发布,监测数据同时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 构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生 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 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 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在拆除活动15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和所在 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 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 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 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五)严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 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 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 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 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由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该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标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

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土壤污染重点 监管单位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 修复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做好监督性监测。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每年对行政区域 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含地下水)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 的参考。对监督性监测或自行监测中发现数据异常的,要及时核 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其整改,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查处。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土壤污染 重点监管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并在日常生态环 境执法中检查其落实情况,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单位检查全覆盖。对监测和现场检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査 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三)强化信息公开共享。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土壤污染 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公开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与工业 和信息化等部门共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关信息。


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