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办发〔2021〕3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扶持发展金融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6- 25 15: 14 信息来源: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5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业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县内新注册设立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给予1%的扶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增资部分给予1%的扶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县内新设立县级支行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100万元;对县银行机构在镇(街道)新设立全功能支行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对新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5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0.5%的扶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增资部分给予0.5%的扶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县内新设立县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万元。

第四条  对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适当扶持五年,原则上前两年按照不高于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照不高于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对新注册设立金融机构,需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需租赁营业用房的,前两年每年给予200/平方米的扶持。

第六条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培育新经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新经济项目清单,对新增贷款的银行机构,按文件规定给予奖补。

第七条  对银行类法人银行机构贷款增量进行扶持,对其上年度贷款同比增长部分,按照不超过万分之六的比例给予增量扶持。

第八条  实行银行类金融机构业绩考核正向激励制度。对年终工作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前五名的银行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内部奖励资金分配标准由银行机构自行确定)。

第九条  对新注册设立或考核成绩连续排名靠前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财政性存款、代发工资、基本结算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对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凡子女在泗水入学、入托的,根据实际需求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在县内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优惠政策;凡注册营业后不满两年注销或迁出的,扶持资金全部收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项扶持资金每年度兑现一次,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审计、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兑现,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代拨(或代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6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624日,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5日印发

 

 

Word版:泗政办发〔2021〕3号 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doc

PDF版:泗政办发〔2021〕3号 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