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831MB2652766N/2021-207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草案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1-06-2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关于《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18年5月,县政府制定出台了《泗水县扶持发展金融业办法(试行)》(泗政发〔2018〕12号),该文件有效至2020年5月2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金融业支持政策体系,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起草了《泗水县关于扶持发展金融业的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8号)、《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5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起草过程
该文件前期经过泗水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调研论证,2021年5月12日至14日集中征求了各部门、各银行、律师顾问及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县财政局和律师顾问给予的反馈意见均已采纳,使文件内容更为规范;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对该文件也进行了充分论证,金融发展科也进行了合法性初步审核,认为文件内容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必要、适当,有关措施高效、便民,有利于推动全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可行。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3条措施。
第一条,明确办法出台的意义。内容与原扶持政策一致,主要内容为:为进一步优化我县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业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对新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扶持。主要内容为:对在县内新注册设立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给予1%的扶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增资部分给予1%的扶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县内新设立县级支行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100万元;对县银行机构在镇(街道)新设立全功能支行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万元。
第三条,明确对新设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扶持。主要内容为:对新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5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0.5%的扶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增资部分给予0.5%的扶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县内新设立县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扶持开办费20万元。
第四条,明确对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适当扶持。主要内容为:对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适当扶持五年,原则上前三年按照不高于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照不高于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明确对新注册设立金融机构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给予扶持。内容与原扶持政策一致,主要内容为:对新注册设立金融机构,需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需租赁营业用房的,前两年每年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扶持。
第六条,明确对新增新经济项目贷款给予扶持。新增加内容,主要内容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培育新经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新经济项目清单,对新增贷款的银行机构,按文件规定给予奖补。
第七条,明确对银行类法人银行机构贷款增量给予扶持。内容与原扶持政策一致,主要内容为:对银行类法人银行机构贷款增量进行扶持,对其上年度贷款同比增长部分,按照不超过万分之六的比例给予增量扶持。
第八条,明确对银行类金融机构业绩考核实行正向激励。新增加内容,主要内容为:对银行类金融机构业绩考核实行正向激励制度。对年终工作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前五名的银行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配标准由银行机构自行确定)。
第九条,明确对新注册设立或考核成绩连续排名靠前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扶持。新增加内容,主要内容为:对新注册设立或考核成绩连续排名靠前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财政性存款、代发工资、基本结算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明确解决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内容与原扶持政策一致,主要内容为:对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凡子女在泗水入学、入托的,在择校方面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明确扶持相关规定。内容与原扶持政策一致,主要内容为:在县内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优惠政策;凡注册营业后不满两年注销或迁出的,扶持资金全部收回。
第十二条,明确扶持资金兑现程序。本办法所涉及各项扶持资金每年度兑现一次,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审计、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兑现,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代拨(或代发)。
第十三条,明确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年××月××日,施行日期是202×年××月××日。因该办法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未满30日即施行。
泗水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021年6月26日
来源:泗水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