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行政权力事项衔接承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泗政字〔202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行政权力事项衔接承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行政权力事项衔接承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济政发〔2021〕5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切实做好我县行政权力事项衔接、承接工作,实现取消、下放、承接、调整事项“无缝对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有序推进行政权力事项衔接、承接工作,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能力,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好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取消、调整、下放的37项行政权力事项。各相关部门需做好行政权力的衔接、承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调整编制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切实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细则,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三、工作措施
(一)做好权责清单更新调整。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及国务院、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改革文件,及时对本领域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使职权,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调整的权力事项,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行使权力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牵头单位:县委编办;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优化服务工作流程。参照《取消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附件1),明确取消许可、改为备案事项的实施主体,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根据“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原则,明确服务标准、流程,制定更新服务指南,做好事前告知,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可实行容缺办理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明确“容缺办+承诺制”实行申请材料;根据“一网通办”要求,推动事项上网,实现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上事项“可办”“能办”。(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参照《取消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附件1)《省级、市级取消后需县级加强监管的事项清单》(附件2)和《省级、市级承接后需县级加强监管的事项清单》(附件3),对取消和省市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领域,加强日常行业监管。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向社会公开结果,并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水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分别牵头;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强化信息公示公开。及时对外公示调整后的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取消的权力事项,公开取消情形,对具体实施情形、法律依据进行详细解读,做好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解释,做好权力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在县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公布,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调整行政权力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事项衔接、承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创新工作方式,优化服务模式,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将上级调整事项衔接、承接落实到位。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对接,完善更新职责边界清单,统筹推进事项衔接、承接进展情况,依法依规协调解决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协调合力。
(三)强化督导调度。县营商办要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单位调整事项开展评估、调度,确保事项全面衔接、承接到位。对承接不到位、不及时的加强督促整改;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承接任务的要对相关部门单位追责问责,强化衔接、承接责任落实。
附件:1.取消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项)
2.省级、市级取消后需县级加强监管的事项清单
(10项)
3.省级、市级承接后需县级加强监管的事项清单
(7项)
附件1
取消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项)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县委统战部 |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原第六条。 | ||
2 | 县公安局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该事项。 | 取消许可后,县公安局和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3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4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5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6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7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8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9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10 | 县住房 城乡建设局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 | ||
11 | 县住房 城乡建设局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 | ||
12 | 县住房 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四十七条。 | ||
13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该事项。 | 取消许可后,县卫生健康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14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原第三十一条。 | 取消许可后,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15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 取消许可后,县水务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16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
17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
18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
19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
20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该事项。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改为备案 |
附件2
省级、市级取消后需县级加强监管的事项清单(10项)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2 | 省自然资源厅 |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3 | 省自然资源厅 | 与国外签署自然保护区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4 | 省自然资源厅 |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5 | 省农业农村厅 | 肥料登记审批——复混肥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6 | 省商务厅 |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县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4.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县商务局要对接上级商务部门,并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 |
7 | 省商务厅 |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
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认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许可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9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10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附件3
省级、市级承接后需县级加强监管的事项清单(7项)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省农业农村厅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调整权限后,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2 | 省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 行政许可 | 调整权限后,县文化和旅游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3 | 省广播电视局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①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②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调整权限后,县文化和旅游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4 | 市行政审批 服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5 | 市行政审批 服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6 | 市行政审批 服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2.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7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持续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
来源: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