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
扣押、没收物品,是指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押、没收的物品。
一、主要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主要制定依据还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商标法》《拍卖法》《环境保护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事项
《处理办法》共30条及1个附件,主要规定了扣押、没收物品的适用范围、定义、依据、原则、相关要求和管理程序、处理方式等内容。
(一)明确管理和处理原则。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的原则,即执法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扣押、没收的物品,提出处理建议,并负责具体处理工作。物品被扣押或没收后,执法机构应当放入保管仓库,由执法人员以外的专门保管人员进行统一保管。
(二)明确入库时间。为避免发生扣押、没收物品丢失或损坏等情况,降低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率,明确自扣押、没收物品之日起三日内入库。因恶劣天气或物品太大等问题导致不能按时或不方便入库的,可以通过就近委托保管的方式解决。
(三)明确处理期限及意见。原则上,《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执法机构即应提出对没收物品进行处理的建议。结合案情实际,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提出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满或生效后再予执行的处理建议。
(四)明确实施音像记录。依据省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财产及其他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销毁没收物品的行为属于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具有不可逆的特点,故《处理办法》明确对销毁没收物品实施音像记录,并留存归档。
来源: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