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00433653XF/2021-0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提高救助标准的通知
泗政字〔2020〕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效能,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和提高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20〕35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适度调整,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稳步可持续增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60%。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45元,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60%。
(三)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1.提高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70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8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2.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8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做好提标工作。要切实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之间的差距。要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工作,按标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待遇。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定期开展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来源:泗水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