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1MB2792777F/2022-058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乡村振兴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消费扶贫产品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7部门《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 (国开办发〔202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9〕25号)要求,为扎实开展我县消费扶贫行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申请认定的消费扶贫产品主体应是我县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等,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建立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能够较好地履行扶贫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确保消费扶贫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带贫真实。同等条件下,我县参与“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的企业和省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给予消费扶贫产品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扶贫产品认定是指企业和个人自愿申请,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各类产品。
第四条 消费扶贫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泗水消费扶贫产品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当地县级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合法经营证照、产品质量合格证书、1年以上 (含1年)的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或收益分红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
(一)不能上市销售的;
(二)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近三年内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六)近三年内有损贫困户合法权益的;
(七)近三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审核认定
第七条 有意愿申请消费扶贫产品认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向县扶贫办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泗水县消费扶贫产品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认定产品允许上市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1年以上 (含1年)的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或收益分红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认定产品的包装设计样品和销售范围;
(四)有关部门核发的产品生产许可材料;
(五)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 县级扶贫部门收到申请,应根据当地消费扶贫产品认定条件,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资料集中核验,并对其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名单和扶贫产品目录报市级扶贫部门复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产品目录》实现动态管理,有效期1年。申请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带贫情况等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县级扶贫部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和产品,及时从 《产品目录》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允许在认定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泗水扶贫产品标识。未参与认定的或没有通过认定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泗水扶贫产品标识。
第十一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扶贫办备案:
(一)带贫情况发生变化;
(二)产品状况、规格发生变更经确认能满足有关标准的。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扶贫产品使用制度,每个年度向县扶贫办报告扶贫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情况。
第十三条 在认证有效期内,县扶贫会同相关部门对消费扶贫行动成效等开展抽查核查,重点对带贫成效、扶贫产品质量、价格和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在认证有效期内,发现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或出现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一经核实,立即除名,并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扶贫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被撤销认定标识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向县扶贫办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泗水县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