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MB28569452/2022-043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图文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2-10-0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文字解读】泗政办发〔2022〕7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安排部署全国标准化工作。201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实施对标准化工作的新任务、新使命、新作用作了新的调整明确。202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明确将标准化提升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战略高度,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
为更好的推进泗水县全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全县标准化综合水平,激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适应省、市综合考核标准化指标工作新形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一系列法定程序,出台了《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4.《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20号)、
5.《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济市监字〔2021〕131号)
三、《办法》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
《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明确了标准化奖励范围、标准化奖励依据、奖励标准、申报流程、需提报的材料、绩效管理等。
(一)主导、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承担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完成创建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完成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资金,按照《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县级不再重复奖励。
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
(二)主导团体标准制定且实施成效明显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4万元;主导团体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参与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参与制修订团体标准的,按照标准文本上排列顺序或参照标准编制说明确定,奖励前三位。
(三)主导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主导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四)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领域类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5万元、3万元。
(五)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创新平台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
(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给与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获得5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万元;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3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1 万元的资助奖励。
(八)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典型案例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3万元。
(九)标准化培训教育等工作经费,按照年度预算由县市场监管部门统筹使用。
解读部门: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联系人:王帅
联系电话:0537-4277967
来源: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