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调价备案 |
实施机构 | 泗水县发改局 |
申请主体 | 法人、其他组织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2008年第2号公告。 |
办理流程 | 1.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或邮寄报送)并受理,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2.审核办结并予以备案。 |
申请材料 | 调价备案书面报告(原件,1份,纸质)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服务电话 | 0537-4232786、13963743593 |
监督电话 | 0537-4221451 |
备注 |
事项名称 | 标价签监制(已转市场监管局) |
实施机构 |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 |
申请主体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政策依据 | 《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鲁价检发[2006]263号)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办理流程 | 1.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或邮寄报送)并受理; 2.审核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申请材料 | 1.经营者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2.《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作申报表》(原件1份)(从受理窗口领取,或从泗水县党政门户网站下载/s_gkshow.aspx?id=124692,复制有效);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37-4232786、13506381556 |
监督电话 | 0537-4238801 |
备注 |
事项名称 | 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监制(已转市场监管局) |
实施机构 |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 |
申请主体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政策依据 | 《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鲁价检发[2006]263号)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办理流程 | 1.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或邮寄报送)并受理; 2.审核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申请材料 | 1.经营者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纸质); 2.《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作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从受理窗口领取,或从泗水县党政门户网站下载/s_gkshow.aspx?id=124692,复制有效); 3.公示牌样板(1份,纸质)。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服务电话 | 0537-4232786、13506381556 |
监督电话 | 0537-4221451 |
备注 |
事项名称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点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交通服务价格制定 |
实施机构 | 泗水县发改局 |
申请主体 | 法人、其他组织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2、《山东省定价目录》; 3、《济宁市定价项目清单》。 |
办理流程 | 1.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或邮寄报送)并受理; 2.调研审核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申请材料 | 1.定调价建议申请(正式文件,1份,纸质); 2.A级景区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不包括听证程序时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服务电话 | 0537-4232786、18266813091 |
监督电话 | 0537-4221451 |
备注 |
事项名称 |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制定 |
实施机构 | 泗水县发改局 |
申请主体 | 法人、其他组织 |
政策依据 | 1、《山东省定价目录》; 2、《济宁市定价项目清单》。 |
办理流程 | 1.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或邮寄报送)并受理; 2.审核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申请材料 | 1.定调价意见建议申请(正式文件,1份,纸质);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 3.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机动车停车场登记备案申请表(复印件,1份,纸质)。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服务电话 | 0537-4232786、18266813091 |
监督电话 | 0537-4221451 |
备注 |
事项名称 | 涉纪检监察、涉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鉴定、认证) |
实施机构 | 泗水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 |
申请主体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
政策依据 | 1、《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第一条:“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认证机构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发改价证办[2008]186号)第三条:“(二)对司法、执法领域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行政裁定;” 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的物品以及涉案的其他物品。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行为。” |
办理流程 | 1.提出机关向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2.价格认定机构受理; 3.价格认定机构现场调查、勘验、测算、论证; 4.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
申请材料 | 1.提出机关价格认定协助书(1份); 2.有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原始购置发票、维修清单、认定所需要的质量、等级和技术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件(如行车证等)的复印件各1份,以上材料需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3.对于灭失物,应附办案情况说明1份。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或由提出机关与价格认定机构约定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服务电话 | 0537-4232786、13153715151 |
监督电话 | 0537-4221451 |
备注 |
事项名称 |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备案 |
实施机构 | 泗水县发改局 |
申请主体 | 法人、其他组织 |
政策依据 | 《济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前期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式样等资料。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交材料,填写《泗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2.价格主管部门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
申请材料 | 1.经营者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纸质);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3.《泗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1份(从受理窗口领取,或从泗水县党政门户网站下载/s_gkshow.aspx?id=124693,复制有效); 4.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公示栏(参照市住建局标准)小样照片1份; 5.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栏小样照片1份。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服务电话 | 0537-4232786、13963743593 |
监督电话 | 0537-4221451 |
备注 |
事项名称 | 信息公开 |
实施机构 | 泗水县发改局 |
申请主体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政策依据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办理流程 | 1.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或邮寄提交)并受理; 2.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申请材料 | 1.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可在受理窗口处领取,也可在泗水县党政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aboutgk.aspx?page=zfxxzx,复制有效),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
办理时限 | 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服务电话 | 0537-4232786、18266813091 |
监督电话 | 0537-4221451 |
备注 |
事项名称 | 价格举报(投诉)受理 |
实施机构 | 泗水县发改局 |
申请主体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
办理流程 | 1.举报。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价格举报; 2.登记。接听、接访人员填写价格举报接听接访记录表,详细记录举报内容; 3.审查。对举报投诉内容的管辖权及举报内容进行审核、分类,并在规定期间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4.调查处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5.办结。在规定期间办结案件,告知举报人办理结果; 6.归档。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
申请材料 | 1.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证明1份、联系方式; 2.被举报、投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 3.具体的举报、投诉内容,有关证据复印件1份。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服务电话 | 0537-4232786、13506381556 |
监督电话 | 0537-4221451 |
备注 |
事项名称 | 价格鉴证援助 |
实施机构 | 泗水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 |
申请主体 |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2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3、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4、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的;5其他需要价格鉴证援助的情况。 |
政策依据 | 《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 |
办理流程 | 1.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或邮寄报送)并受理; 2.审核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 2.低保证或残疾人证或其他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3.申请价格鉴证事项材料(原件1份,纸质)。 |
办理时限 |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价格鉴证援助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价格鉴证机构做出不予价格鉴证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做出不予价格鉴证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其上级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服务电话 | 0537-4232786、13153715151 |
监督电话 | 0537-4221451 |
备注 |
来源: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