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办字〔2022〕8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水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防汛查弱项补短板的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和省市河长办《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1月至5月组织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一、目的意义
河道作为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行洪、灌溉、生态重要任务。当前,我县河道管理范围内乱采乱挖、违规建房、围垦养殖、肆意植树种地、倾倒垃圾等违法设障行为屡禁不止,导致河道行洪断面缩窄,河道行洪空间减少,影响了洪水流势,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直接危及沿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实施河道清障,提高防洪安全保障,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全面实施“河湖长制”为抓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清河道清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河道清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原则。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障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负责,压实责任,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和执法主体责任。
(二)坚持“谁设障,谁清除”原则。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使当事人认清违法设障的危害性,依法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除。对拒不清除的,由当地镇(街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强行清除。
(三)坚持“清、建、管”相结合原则。建立规范科学的河道管理新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杜绝边清除、边设障现象,切实建立长效管护机制,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三、排查整治任务
(一)排查整治范围。行洪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此次整治行动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具有行洪任务的13条河道,其他河道由各镇(街道)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
(二)排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河湖“清四乱”工作要求,以及《山东省河湖违法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等,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10类问题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1.是否有阻水建筑物。主要包括厂房、民房、大棚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2.是否有阻水片林。主要包括阻碍河道行洪的成片林木、 高秆作物等。
3.是否有第三方修建的与河道交叉建筑物,压缩河道行洪断面。主要包括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
4.是否有人类活动侵占了原河道,缩窄了河道。主要包括修建围堤、生产堤等侵占河道行为,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束窄原河道问题,拦河闸坝两侧滩地修筑引路(路基)影响河道行洪问题,河道内擅自开垦耕地、划定林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
5.是否存在河道内修建公园等活动场所,抬高河道地面高 程问题。主要包括修建公园、湿地、亲水平台等活动场所及抬高河道原地面高程的情况。
6.是否存在堤防多年不修整不维护问题。
7.是否治理河道没有统一规划,存在只治上游不治下游, 只治城区不治郊区问题。
8.是否存在行政区划交界处的河段出现都不管的“卡口”问题。
9.是否建立了河长制。主要包括是否按照上级要求,逐级、 逐河段明确河长。
10.是否把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列入河长制工作目标。
(三)整治内容。集中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阻水障碍物,充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主要包括:阻水道路、桥梁;阻水片林;废弃拦水坝、房屋等违章建筑物;养殖场;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弃渣弃料、垃圾;拦河渔网等。
(四)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前。
四、进度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2月15日)。按照河道属地管理权限,各镇街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对下发的《泗水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单》进行现场排查复核,对各河道内妨碍河道行洪的疑似问题进行技术甄别并划定整治边线,了解掌握问题产生的原因,形成任务清单,落实到村、到人,制定上报具体整治方案。
(二)宣传发动,自行清除阶段(2022年2月 16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镇(街道)通过广播、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动宣传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有涉及河道妨碍行洪问题的单位及群众提前告知,明确整治范围及整治时限,责令其限期自行清除,对无责任人的行洪障碍物制定政府清除方案。
(三)镇街组织,集中清除阶段(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20日)。各镇(街道)针对前期未完成自行清除的行洪障碍物开展集中强制清除行动。根据县河长办印发的《泗水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任务清单》,各镇(街道)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并根据河道事权,参照山东省河长办印发的《全省河湖清违清障验收工作方案》(鲁河长办字〔2019〕11号)及时组织对完成清理整治的问题进行验收、销号和系统上传。同时,在集中整治阶段仍要重视问题排查,坚持边改边查,查漏补缺,并及时录入系统,补入台账。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31日)。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清障工作进行专项验收,对未完成任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问责追责的同时,责令其限期清除应清未清的行洪障碍物,并将验收情况上报县政府。对于因情况复杂、整改难度大等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由镇(街道)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经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清障领导小组,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五、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河道清障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河长及责任单位负责调度督促所负责河道的整治任务。
各镇(街道)是清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所辖行政区清障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所辖区域清障计划和下达清障任务,并配合督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利用宣传媒介配合做好清障宣传动员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制定全县河道清障工作方案,督促各镇(街道)组织实施,及时掌握清障工作动态和进度,组成督导组进行跟踪督导检查并制定后期巡查管护制度,防止出现反弹现象,确保河势稳定、行洪畅通。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涉河、涉水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以不同方式干扰、妨碍全县河道清障工作的违法犯罪人员。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整治行动中的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负责为河湖管理保护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河湖管理保护用地工作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林地的调整;督促并协助镇街做好河道内违法违章房屋及树木清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各镇(街道)依法依规查处拦河渔网;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规养殖场所;做好涉河湖问题的合同承包梳理与规范工作。
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开展集中清障整治行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镇(街道)做好河道清障林木外运工作;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道路、桥梁整治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河道内清障树木采伐审批工作,做好涉河建筑物评估及水行政许可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河道清障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泗水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全县河道清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关组织,抽调业务精、组织协调能力强的精兵强将,组成专班,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导,开展相关清障工作。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深度落实;全程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区域内河道清障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确保一级一级抓落实。同时,建立一河一策、分类指导、全程通报、全程监督、专项验收的工作机制,确保圆满完成清障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清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清障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及时信息报送。为及时掌握清障工作进度,各镇(街道)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进度统计工作,责成专人在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典型案例形成文字材料报县河长办。
(五)强化检查验收。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各镇(街道)清障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进行全县通报。同时,积极开展各阶段“回头看”,认真总结河道清障工作成效,对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表扬;对应清未清、整改不力的,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镇街及相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 泗水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 泗水县妨碍河湖行洪整治行动河道河长及责任单位
汇总表
3. 泗水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统计表
4. 限期自行清理通知书(模板)
5. 涉及河湖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摘录
附件1
泗水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邵英歌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茂君 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包庆淼 县委宣传部二级主任科员
张继朋 县发展和改革局三级主任科员
李兴军 县公安局副政委
杨 杰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 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孔艳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
中心主任
杨玉国 县交通运输局二级主任科员
杜明顺 县水务局副局长
张 超 县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杜 晋 县应急局副局长
尤明俊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范 杰 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副局长
宋 峰 泗河街道社会事务和民生保障中心主任
吴茂盛 济河街道党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武装部部长
李 阳 泉林镇副镇长
颜 峰 星村镇副镇长
苏 栋 柘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部长
卞雷鸣 杨柳镇副镇长
邢金龙 中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席德军 高峪镇副镇长
董元良 苗馆镇三级主任科员
宋西明 金庄镇副镇长
王 林 泗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部长
刘士广 圣水峪镇二级主任科员
杨卫恒 华村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吴茂君兼任办公室主任,杜明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泗水县妨碍河湖行洪整治行动河道河长
及责任单位汇总表
2022年1月
序号 | 河道名称 | 河道级别 | 河长 | 问题整改数量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泗 河 | 省级 | 王洪强 | 91 | 县水务局 | |
2 | 济 河 | 县级 | 张宇飞 | 36 | 县农业农村局 | |
3 | 音义河 | 县级 | 师恩东 | 4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
4 | 鲍村河 | 县级 | 刘 前 | 61 | 县发展改革局 | |
5 | 石莱河 | 县级 | 张全庆 | 15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 | 石漏河 | 县级 | 张 磊 | 21 | 县应急局 | |
7 | 柘沟河 | 县级 | 刘保恩 | 28 | 县公安局 | |
8 | 芦城河 | 县级 | 邵英歌 | 27 | 县财政局 | |
9 | 百顶河 | 县级 | 邵英歌 | 23 | 县交通运输局 | |
10 | 高峪河 | 镇级 | 席德军 | 28 | 高峪镇人民政府 | |
11 | 中册河 | 镇级 | 单元飞 | 10 | 中册镇人民政府 | |
12 | 卸甲河 | 镇级 | 程 鹏 | 49 | 圣水峪镇人民政府 | |
13 | 星村河 | 镇级 | 彭 勇 | 11 | 星村镇人民政府 |
附件3
泗水县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统计表
镇(街道) | 河道名称 | 类型 | 备注 | ||||||
树木(处) | 面积(亩) | 拦河围网(处) | 垃圾、弃渣(处) | 违建房屋(座) | 水毁工程(处) | 乱占、 乱垦(处) | |||
泗河街道 办事处 | 鲍村河 | 9 | 17 | 1 | |||||
泗 河 | 4 | 4.2 | 1 | 1 | |||||
小 计 | 9 | 17 | 2 | 1 | |||||
济河街道 办事处 | 鲍村河 | 24 | 199 | 3 | 1 | ||||
音义河 | 3 | 45 | |||||||
济 河 | 8 | 236 | 1 | 1 | 2 | ||||
小 计 | 35 | 480 | 1 | 4 | 3 | ||||
泉林镇 | 泗 河 | 13 | 221 | 11 | 6 | ||||
石漏河 | 6 | 175 | |||||||
小 计 | 19 | 396 | 11 | 6 | |||||
星村镇 | 泗河 | 5 | 306 | ||||||
百顶河 | 16 | 65 | 5 | ||||||
星村河 | 11 | 295 | |||||||
小 计 | 32 | 666 | 5 | ||||||
柘沟镇 | 柘沟河 | 8 | 113 | ||||||
小 计 | 8 | 113 | |||||||
杨柳镇 | 泗 河 | 6 | 481 | 6 | |||||
柘沟河 | 20 | 267 | |||||||
小 计 | 26 | 748 | 6 | ||||||
中册镇 | 泗 河 | 2 | 175 | 1 | 2 | ||||
中册河 | 10 | 41 | |||||||
小 计 | 12 | 216 | 1 | 2 | |||||
高峪镇 | 泗 河 | 1 | 55 | ||||||
高峪河 | 28 | 47 | |||||||
百顶河 | 2 | ||||||||
小 计 | 29 | 102 | 2 | ||||||
苗馆镇 | 泗 河 | 5 | 120 | ||||||
鲍村河 | 22 | 361 | 1 | ||||||
小 计 | 27 | 481 | 1 | ||||||
金庄镇 | 泗 河 | 3 | 118 | 1 | 22 | ||||
音义河 | 1 | 15 | |||||||
芦城河 | 23 | 273 | 1 | 3 | |||||
小 计 | 27 | 406 | 2 | 22 | 3 | ||||
泗张镇 | 石漏河 | 15 | 269 | ||||||
济 河 | 14 | 208 | 1 | 2 | 4 | ||||
小 计 | 29 | 477 | 1 | 2 | 4 | ||||
圣水峪镇 | 卸甲河 | 49 | 376 | ||||||
济 河 | 1 | 77 | |||||||
小 计 | 50 | 453 | |||||||
华村镇 | 泗 河 | 2 | 264 | 1 | |||||
石莱河 | 7 | 164 | 8 | ||||||
小 计 | 9 | 428 | 9 | ||||||
总计 | 13条 河道 404处 问题 | 316 | 4987.2 | 24 | 3 | 36 | 17 | 8 | |
附件4
限期自行清理通知书(模板)
单位或个人 :(地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河道实际,决定对非法占用河道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请接到该通知后 日(限期由各镇街自行设定)内自行清理。整治内容如下:
1.在行洪河道内种植的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拦水坝、房屋、养殖场等违章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的垃圾、渣土;
4.拦河渔网等。
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阻水障碍物。逾期未清除,将进行强制清障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镇街公章
2022年 月 日
附件5
涉及河湖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妨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妨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妨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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