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1004336556A/2022-053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3-2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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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泗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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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印发泗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22〕1号现就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前景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必要的环卫设施建设的费用。随着我县城市规划、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城区居民数量逐年增加,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的监管、运营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二、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等规定,要求各地推行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用以补偿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营费用的不足,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的排放。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升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需要。

主要内容

    征收范围:包括泗城规划区内的泗河街道办事处、济河街道办事处,金庄开发区管委会。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居民按每户5元/月缴纳,暂住人口按每户2元/月缴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按每人2元/月缴纳。服装、百货、食品、文化娱乐办公用品、家电、车辆、建筑装饰材料等批发零售商店(含超市)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经批准有统一管理单位的小商品、建筑装饰材料等专业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按市场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市场内经营户不再缴纳;经批准有统一管理单位的集贸、农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按市场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1.5元/月缴纳。早点每摊点60元/月,夜市(餐饮)每摊点120元/月,流动摊点每摊点2元/天。旅店业(包括宾馆、培训中心及招待所等),按每平方米0.5元/月缴纳,其附属餐饮经营不再缴纳。客运、货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10元/月缴纳。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1元/月缴纳。

    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仍不缴费也不履行处罚规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孟锋 0537-6598010


来源: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