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004336556A/2022-026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2-03-2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伟解读《泗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问: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范围及征收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财政、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
二、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征。
(二)新建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小区物业公司按户代征。
(三)其他单位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按户代征。
(四)客运、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年审时按年度代征。
(五)城区暂住人口、企业、省和济宁市属驻泗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城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沿街门头商业用房、批发集贸市场、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批发市场、建材市场之外的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早点、夜市(餐饮)及流动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征收。
来源: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