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100433653XF/2022-006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认定条件及申报范围
成文日期: 2022-04-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服务指南

时间:2022-04-30 09: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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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2.济宁市民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民字〔2019〕38号)

二、受理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以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为准)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助后,符合当年度重特大疾病标准。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四、提供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备注:请严格填写申请审批表,无遗漏项。

2.申请书。(内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情况及现生活状况,写清其父母各自的基本情况)

3.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②监护人身份、户口本证复印件。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结婚证》复印件。(如:①丢失,提供: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信》。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如丢失,提供:加盖计生办公章其母亲的《育龄妇女管理信息》)

6.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各自情况提供相应证明:①死亡,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户籍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②失踪,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③重残,提供: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残疾证明,以残疾人证为准;④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现服刑监狱出具的收监证明;⑤失联,对登记受理超过6月仍下落不明的,公安部门出具失联证明;⑥重病,提供医学诊断证明(县级人民医院以上)、住院病例、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医疗保障部门的函等复印件。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的泗水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

9.已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的儿童年龄超过18周岁并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提供:《在校证明》。(在校证明写明:专业、班级及学校联系电话和毕业时间)

五、办理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七、发放标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

 


来源:泗水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