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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标准
成文日期: 2022-06-1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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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查标准】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要点

时间:2022-06-1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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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要点表

一、超市门店检查要点表

项目

序号

检查要点

检查细则

规范依据

1.食品安全自查

1.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以及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以及处置措施等情况。

1.建立自查记录,明确自查频次、项目等;
  2.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项目等要求自查;
  3.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自查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1

具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要求,如实记录食品进货查验信息、并保存涉及的供货者证、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材料,确保食品可追溯。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3.许可及备案

3.1

营业执照、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合法有效,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

1.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在总服务台店或门店醒目位置公示;
  2.证照如有有效期的,需在有效期内;
  3.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许可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场所及布局

4.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经营场所环境整洁。

1.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无明显破损、污渍、积垢、虫鼠害、霉变等;

2.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3.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4.2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销售。

1.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
 

2.冷藏冷冻设施、热柜能够满足食品贮存和销售所需温度要,并正常运行;
 

3.食品在规定条件下贮存、销售;


    

4.冷藏(冻)柜是否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整洁;
 

5.有温度监控记录;

6.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5.4、6.4。《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4.3

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的材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洗消毒。

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破损、生锈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T/CCFAGS024—2021

《超市食品安全自查指引》

4.4

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检查发货凭证等获取仓库信息,查看申请许可证时报告的外设仓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4.5

委托贮存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审查其备案情况。

1.建立贮存服务提供者档案,记录贮存服务提供者名称(姓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贮存服务提供者为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记录其备案信息)、联系方式、贮存地址、贮存时间、贮存食品品种和数量等信息;

2.已与贮存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3.监督贮存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协议等明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留存监督记录;

4.委托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留存冷藏冷冻食品温度记录。相关记录和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5.设施设备

5.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根据实际经营食品品种的需要:
  1.配备必要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完整(洗手液、洗手水池、干手设施、洗手流程图、消毒设施,针对加工即食类产品);

2.配备必要更衣设施;
  3.配备必要的工器具消毒设施,且设施正常运行;
  4.配备必要的采光、照明设施,裸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等安装防护措施;
  5.配备必要的虫害控制设施,且设施正常运行,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防尘罩、防尘盖等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垃圾桶有盖子;
  7.配备必要的水池:原料清洗水池、清洁用具水池与加工用具水池分开;

8.配备必要的存储设施(货架、仓板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第6.2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2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查看清洗、加工用水来源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5.3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采取的虫害消杀措施不得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不得采用“毒鼠强”等鼠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6.禁止销售的食品

6.1

未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重点检查销售区是否存在以下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严重异常的;
  2.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1

建立、健全各项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查阅超市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7.2

建立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记录。

查阅超市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的记录,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培训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进货查验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废弃物处置记录、销毁记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检查记录或应急演练记录等记录,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7.3

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做好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记录。

查阅相关制度和记录,有完整的投诉记录,包含投诉的问题、时间、原因分析、处理结果等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7.4

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1.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2.对问题食品采取封存、暂停销售、召回等措施;
  3.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条。

7.5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做好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2.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留存通知记录,记录食品名称、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通知时间等;
  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完整,包含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处理结果等信息;
  4.召回和处置结果是否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

7.6

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保存培训记录。

检查培训记录,记录培训时间、人员、内容。随机抽取一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如专间、专用操作区操作人员)和两名其他岗位人员询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8.人员管理

8.1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检查文件或者记录等资料,确定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查看培训和考核记录,培训时间、考核等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8.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提供健康证明,包括健康证或者体检报告,证明应当在有效期限内、并且人证相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8.3

现制现售人员、散装食品(即食或无需清洗即可加工)销售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着装规范。工作场所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1.没有蓄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戴外露饰品,手表等有碍食品安全行为;

2.着装规范:穿着工作服、帽子,现制现售食品加工人员规范佩戴口罩,散装食品(即食或无需清洗即可加工)销售人员规范佩戴一次性手套和口罩;

3.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场所不存放私人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8.6

9.标签、说明书及其他标识管理

9.1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抽查至少5个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查看:

1.标签上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标注符合要求,如能够清晰辨识。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

9.2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抽查至少5个进口食品,查看:

1.有中文标签;
  2.中文标签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符合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9.3

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查看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涉及的产品标识:

1.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应当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2.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不得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9.4

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食用农产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不含有虚假、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广告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

9.5

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的食品实行专区(柜)销售,并设立指示牌。

1.是否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专柜(区)内是否陈列有普通食品;
  2.是否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专区(或专柜)”提示牌;
  3.提示牌是否符合要求(不是绿底白字,字体不是黑体);

4.保健食品的销售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分别标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9.6

大中型商场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1.对不同品种确定相应的临近保质期时间,可参照备注确定(详见备注栏);
  2.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是否只有常温食品,未涉及冷藏、冷冻食品;
  3.设立有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抽查至少5个产品,检查有临近保质期食品未陈列在指定的专区(柜)。


10.温度全程控制

10.1

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销售。

1.冷藏冷冻设施、热柜是否能正常运行;
 

2.冷藏(冻)柜是否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整洁;
 

3.是否做好温度监控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5.4、6.4

10.2

速冻食品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1.贮存、销售过程温度低于于-18度,波动温度不超过±2度。定期监测冷冻库、冷冻陈列柜的温度并做好记录;
  2.冷冻库配备温度监控装置和报警装置,监控装置定期校准,发现异常及时调整并记录;
  3.冷冻库内保持干净整洁,速冻食品是否离地、离墙、离顶棚距离10cm以上;
  4.销售冷冻陈列柜专用,保持密闭,产品堆放是否超过陈列柜堆高要求。

GB31646-2018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GB19295-2011速冻米面食品

11.购销过程控制

11.1

采购验收: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简称“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1.食品查验并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建立相应档案;
  3.包括现场制作的原料供应商;随机抽取至少5个产品(重点为米、面、油、乳制品、肉制品等),提供供应商档案、完整有效证照和检测报告。

4.有现场制售的,检查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

11.2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留存含有供货方信息购物凭证(发票)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2.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随机抽取至少5个产品(重点为米、面、油、乳制品、肉制品等),多抽非大仓统一配送的产品,查看:(1)是否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符合要求,信息登记完整,未缺少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11.3

采购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查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抽取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各至少1种,查看是否提供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是否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4月3日

11.4

采购散装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

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并参照第五十条

11.5

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

抽查至少5个冷藏冷冻食品,查看是否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4.4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4.1

11.6

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贮存中的食品与地面、墙面保持适当距离;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隔离存放,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

1.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
  2.有不同类型的食品容器分别使用,没有混用、食品堆积、挤压存放的情况;
  3.贮存的食品与地面、墙面保持适当距离(至少10厘米);
  4.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隔离存放,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5.5、5.6

《山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11.7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

1.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有标识;
  2.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不与食品及包装材料放在一起。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5.11

11.8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1.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显著标示,或单独隔离存放;

2.具有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的处理、销毁记录。记录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以及处理、销毁的原因、时间、办理人等信息,可留存相应影像资料。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11.9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在经营场所重点区域如摆放酒的柜台、收银处等位置设置或者张贴标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11.10

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有标识,标识内容完整且与实物一致,无标识错误(包括超市自制的散装半成品和成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1.11

散装食品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销售。

1.散装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内容完整且与实物一致;
  2.超市分装的散装食品,标签信息应符合上述要求,标签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另行标明,不得延长产品真实保质期。

3.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有防护措施、有专用器具取用食物;4.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5.自制食品售卖区域是否张贴或悬挂禁止触摸标志,是否由销售人员负责分装避免由顾客自行分装

6.对于现场展示销售的食品,供消费者品尝的食品,陈列是否避免超过2个小时,超过2小时的是否销毁。供消费者品尝的高危易腐食品,陈列是否避免超过1个小时,超过1小时的销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9

12.食用农产品

12.1

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1.留存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或者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2.从个人处采购的,留存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3.实行统一配送的,可以由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2.2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

1.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建立进货台账,留存可溯源凭证,包括购货凭证或者产地证明;
  4.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符合要求,信息完整,包含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

5.查验并留存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检验报告或者快检结果等。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实施韭菜产品“双证制”管理强化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方案》

12.3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随机抽查至少3个批次的畜禽类产品:
  生猪产品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畜禽类产品实际收货数量是否少于动检证数量(生猪产品是指猪肉、猪内脏、猪板油、猪血、猪骨等来源于生猪的可食用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4月3日

12.4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1.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标注保质期;
  2.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是否标明贮藏条件(包括超市自行包装有贮存温度要求的食用农产品);
  3.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4.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

12.5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除鲜活畜、禽、水产品)采取包装上市销售,且包装上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2.6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抽查至少5个食用农产品,查看是否按规定公示信息,信息是否完整。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2.7

肉制品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1.鲜肉、冷鲜肉、冻肉、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分区或分柜销售;


    

2.贮存、销售冷藏肉制品的设备温度保持在0-4度;
 

3.贮存冷冻肉制品的设备温度保持在-18度以下,销售冷冻肉制品的冷冻柜保持在-15度以下
  ;

4.做好冷藏冷冻肉制品贮存、销售设备的温度记录;
 

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直接入口的肉制品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GB20799-2016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13.现场制售

13.1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经营项目

检查是否取得从事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食品制售以及自制饮品制售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许可。


13.2

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的原辅料、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令禁止的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加工区、贮存区不存有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物质,或被识别隔离存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13.3

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应符合相关要求。

1.食品添加剂设置专用台账并及时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
  2.配备相应的称量工具;
  3.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GB2760相关要求;
  4.食品添加剂专柜保存,未与普通食品混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13.4

专间(裱花间、冷食间、生食间)设施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1.专间内设置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
  2.食品传递窗是开闭式,门自带关闭;
  3.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非接触式水龙头)、消毒、干手、更衣设施且设施未损坏;
  4.操作时专间内环境温度不高于25℃;
  5.配备独立的空调、温度计、空气消毒设施且未损坏;
  6.配备专用的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冷藏设施且未损坏;
  7.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8.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9.专间内从事非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13.5

专用操作场所设施要求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自制饮品)。

1.场所内设置明沟,地漏是否带水封;
 

2.具备设置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设施,需冷藏的设专用冷藏设施,且相关设施未损坏
  ;

3.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且设施未损坏
  ;

4.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或者使用包装饮用水;

5.专用操作区内从事非专用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13.6

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1.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收运合同;
  2.建立废弃物处置记录(台账),且废弃物处置台账记录填写完整,不缺少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14.其他

14.1

张贴并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现场是否张贴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备注

1.★条款是重点条款;2.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

3. 参考《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14号)》,临近保质期标准如下:(1)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3)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4)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5)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6)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二、连锁超市总部检查要点表

项目

序号

责任清单

检查细则

规范依据

1.管理机构和人员

1.1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1.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

2.查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人员担任,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应具有食品安全事项否决权。

4.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查看文件或者记录资料等确认。鼓励配备独立检查人员。

5.查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记录,可以由企业组织或者委托社会机构开展。(不能以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考核替代企业的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1.2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总体设计、全面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总部和门店食品安全责任。

2.定期检查、评估各项制度在总部和门店的实施状况,及时改进。  

3.制定总部和门店的自查计划,监督实施状况。

4.确保各门店获得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的资源。指导和支持各门店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各门店从业人员的的培训、考核.。

5.总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风险。

6.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7.参与考核和评价由超市总部招标或集中采购的食品供应商、OEM品牌供应商、外包的仓储公司和配送公司等。

8.组织管理食品安全档案。

9.收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信息并下达给相关门店。  

10.参与对食品安全投诉的处理。

11.监督对超过保质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的回收和处理。

12.积极配合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落实有关部署和要求,并报告相关情况。

1.3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具体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实施门店食品安全自查,考评制度落实状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3.组织制订和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4.建立总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5.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资料。

6.针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制定并实施应急措施,实时跟进处理结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2.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1

食品供货商审核

健全供货商审核管理机制,总部制定统一的供货商审核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的,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随货向各门店提供配送凭证备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门店随时向总部报告自采食品供货商及其动态调整情况,被取消供货资格的,总部要通报全部门店,督促各门店不再采购其供应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五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第2

2.2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涉及的主体信息及其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等,确保食品可追溯。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

3.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总部依据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要求,结合组织的实际经营状况,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管理制度。各门店制度可以在此基本管理制度上结合当地法规和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完善。总部是否制定新店筹备需要的选址、布局、经营品种等需要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的相关制度。   总部在日常运营层面应至少从以下方面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7.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8.食品贮存、运输(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管理制度。

9.废弃物处置制度。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3.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度。

14.定期清洁卫生间制度。

15.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

16.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许可事项的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制度发布后应对涉及的岗位人员实施培训。各项制度应定期修订完善,保持适用状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4食品安全管理运行

4.1

食品安全自查

1.根据识别的门店风险等级制定日常自查频次要求,制定覆盖所有门店的自查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食品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应包含总部和门店的制度合法性、运行及改进状况。

2.总部通过外部渠道(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顾客投诉、供应商通知等)获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对风险进行评估,明确的风险应有纠正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4.2

消费者投诉处理

1.总部定期(如每月或者每季度一次)对消费者投诉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

2.总部对食品安全投诉制定纠正措施,并开展检查。


4.3

问题食品处置

建立对变质、超过保质期、被污染、回收等食品(统称)统一的处理制度和流程,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进货日期、处理方式、处理人等信息。针对不同种类食品明确临近保质期期限、处理要求,贮存、销售应当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

4.4

记录管理

建立健全相关的记录,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培训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进货查验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废弃物处置记录、销毁记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检查记录或应急演练记录、人员培训等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第11条

 

三、贮存配送环节检查要点表

项目

序号

检查要点

检查细则

规范依据

1.食品安全自查

1.1

有针对食品贮存配送的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贮存环境、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

1.建立自查记录;
  2.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项目等要求自查;
  3.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

2.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1.具备与贮存、加工等相适应的场所,场所的地面、天花板等基础设施完好,无破损、开裂、积垢污渍等情况;

2.具有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备必要的采光、照明设施,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4.具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5.具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

6.具备必要的洗手设施;

7.具备必要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现场无虫鼠害活动的迹象;

8.具备必要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废弃物容器有盖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二)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1、5.2、5.3条款、5.9、条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2.2

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的材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工具、容器、设备便于清洗消毒。

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破损、生锈等,易于清洗消毒。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八条

2.3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并做好相应的温湿度记录。

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1.冷藏(冻)库房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整洁;

2.不同品种、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储存的食品应与库房墙壁间距不少于10   cm,与地面间距不少于10 cm;

3.冷藏温度在0℃~4℃,冷冻温度在-18℃以下;速冻食品的冷冻库温度波动控制在±2度以内,具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冷藏冷冻食品,满足相应的温、湿度要求;

4.定期做好冷藏冷冻设施的贮存温度监控记录,冷库的温度显示、区域划分标识应清晰规范,并做好温度记录,确保准确真实,记录间隔时间不超过30   minx;

5.冷藏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冷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宜放置在冷库外便于查看和控制的地方,温度传感器或温度记录仪应放置在最能反映食品温度或者平均温度的位置,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冷库,温度传感器或温度记录仪数量不少于2个;

6.冷藏冷冻库温度监控设备定期校准、维护,冷库机房应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有应急措施。当冷库温湿度超出设定范围时,应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和应急措施,并如实记录超过的范围和时间。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4、5.12条款GB31646-2018速冻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10.2条款

GB20799-2016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6

3.禁止销售的食品

3.1

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重点检查待售区(待发货区)是否存在以下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严重异常的;
  2.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人员管理

4.1

执行企业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对照食品销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是否执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4.2

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应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根据获知的涉及企业抽检、召回等信息,对照检查相应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3

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能提供相关的培训记录。

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对员工进行培训,有无相关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4.4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员工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4.5

制定针对经营环境、经营人员、设备设施等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记录。

1.制定地面、墙壁、天花板、设备、工器具、工作人员等的清洗与消毒计划,明确清洗消毒频率和标准;

2.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8卫生管理8.1、8.2

5.标签、说明书

5.1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供应商标签信息清晰,完整、容易辨识,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标签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GB7718、GB28050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清晰、易辨识;

3.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上有标明的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六十七条、七十一条

5.2

进口食品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检查有中文标签;

2.中文标签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中文标签符合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3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涉及夸大宣传等《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规定。

1.不存在虚假宣传,或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广告法禁用词宣传;

2.没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传;

3.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含有“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三条

6.购销过程控制

6.1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和审查机制。

1.留存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小作坊登记证,以及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

2.建立供应商档案,建议每年至少实地考察一次,明确对不合格供货商处理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2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发票)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2.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

3.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4.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6.3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和审查机制。

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是否留存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或者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供货协议,每年定期更新,鼓励开展供货商的实地考察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6.4

根据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1.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发票)或每笔送货单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3.提供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和购货凭证,信息完整;

4.生猪产品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

5.查看牛、羊、禽肉提供有效产品检疫检验证明;

6.动检证上数量是否小于畜禽类等动物产品实收数量;

7.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

6.5

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能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进口预包装食品、农产品是否提供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6.6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的商品进行符合性验证和感官抽查,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进行运输温度测定,保留相应的测温记录,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不得接收。

1.建立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接收标准;

2.根据验收标准进行测温,并保留相应的冷藏冷冻温度检测记录;

3.冷藏冷冻食品测温记录完整。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4.1条款

7.贮存过程控制

7.1

食品离地离墙存放,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

1.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2.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

3.食品容器混用,是否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4.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是否分隔存放,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5条款、5.6条款

7.2

贮存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时,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在贮存场所做好相关记录。

1.贮存散装食品,是否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3.食品批发经营者是否在食品存放区域设置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7.3

不得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

1.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分别包装,明确标识;

2.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与食品、食用农产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六)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11条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4

定期检查仓库,及时清理腐败变质、过期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1.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2.建立变质、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的无害化处理、销毁记录;

3.其他不合格商品及待处理商品是否在指定区域存放,与正常商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7.5

委托贮存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审查其备案情况。

1.建立贮存服务提供者档案,记录贮存服务提供者姓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贮存服务提供者为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记录其备案信息)、联系方式、贮存地址、贮存时间、贮存食品品种和数量等信息;

2.与贮存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3.监督贮存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协议等明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留存监督记录;

4.委托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留存冷藏冷冻食品温度记录。相关记录和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7.6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还应履行报告、查验、台账建立、定期检查等相关义务。

1.委托开展贮存业务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对相关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要求加以明确。

2.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

3.建立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4.贮存具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冷藏冷冻食品的,满足相应的温、湿度要求,并定期做好冷藏冷冻设施的贮存温度监控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8.食用农产品

8.1

食用农产品的配送单位,设置检测室,有专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试剂齐全,主要对蔬菜、水果、干货等开展快速检测,保留相关的检测记录。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快速检测。对无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批批检测。

1.主要做好农残、二氧化硫、亚硝酸盐、甲醛、吊白块、双氧水、硼砂等污染物检测。

2.配备检测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快速检测,委托食品检验机构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留存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3.有检测人员,且检测人员熟悉检测流程;

4.制定检测计划;

5.检测试剂贮存得当,未过期;

6.冰箱、检测设备等仪器齐全,且能正常运行的;

7.建立每日检测台账记录(保留原始检测结果),台账记录完整;

8.对检测不合格产品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拍照留档,并建立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9.对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批批检测;

10.对蔬菜、水果、禽蛋、水产、肉类、干货等重点品种,每年至少一次定量检验(含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


9.配货发送

9.1

运输和装卸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食用农产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配备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具备防雨、防尘设施;

2.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配送时,具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

3.运输工具和装卸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清洁,是否定期消毒,无明显异味;

4.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食用农产品时,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5.散装食品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后运输;

6.配送车辆内化学品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与食品、食用农产品分别存放、运输;

7.如配送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机构的,应有委托协议和第三方运输机构资质证明,协议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要求和双方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运输

9.2

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做好相应的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随机抽查食品销售(配送)记录,检查是否能提供抽查的任一款食品的销售(配送)记录,记录信息完整,记录和凭证根据法规要求期限保存。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9.3

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做好相应的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畜禽类产品和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上应当载明检疫证明的编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随机抽查食用农产品销售(配送)记录,检查是否能提供抽查的任一款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配送)记录,记录信息是否完整,记录和凭证是否根据法规要求期限保存。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来源: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