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 备注 |
1 | 对典当、旅馆等特种行业抽查 | 特种行业单位 | 1、典当、旅馆、公章刻制企业开业、变更是否取得公安机关许可;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3.《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五十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实地核查和网上核查 |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治安管理单位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单位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单位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 | 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通过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 | |
2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实地核查 | 对辖区内的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辖区内的所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市级公安机关每年、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 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通过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 | |
3 |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业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对辖区内的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和配置使用单位,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县级公安机关每个季度至少检查1次。 | 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通过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 | |
4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 | 娱乐场所 |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 分为网上抽查和实地抽查,主要依托治安综合管理平台、济宁市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公安信息系统。 | 派出所对辖区娱乐服务场所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市局、县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应当加强抽查,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场所提高检查频次。 | 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通过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 | |
5 | 保安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 区内保安服务公司 | 保安从业单位依法开展经营业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公安机关可以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的保安服务活动和培训情况。随机抽查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临时检查或专项检查实施,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公示通过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 | |
6 | 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 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 | 一、社区小区消防安全:1、是否规范配置灭器;2、小区内(外)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3、小区内消防通道是否畅通;4、小区内电动车充电是否规范;5、小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指导“九小场所”规范组织制度、安全疏散、设施器械、火源管控、消防标志、培训演练等方面管理。 | 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规定。 | 实地核查 | 不定期检查 | 民生警务平台、报刊、服务大厅、“365”消防公众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措施是否落实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每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通过县局网站进行公示 | 刑警 |
8 | 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业务 | 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企业 |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 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 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通过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公布。 | 禁毒 |
来源:泗水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