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公告(泗政复办参字〔2023〕91号)
刘欣雨:
申请人李燕不服被申请人泗水县公安局以泗公(二)不罚决字[2023]8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用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泗水县行政中心705办公室,联系电话:0537-4221408)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来源:泗水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