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MB2856339B/2023-01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惠民政策库 |
| 成文日期: | 2023-04-1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泗水县医疗救助政策明白纸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保障的标准为: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 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6 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 2 万元。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3000 元以上部分按 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1 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 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70% 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 2 万元。
三、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1 万元。
济宁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 医疗救助 | 再救助 | ||||
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 | 救助限额 | 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 | 救助限额 | |
特困人员 | 0 | 70% | 60000 | 5000 | 70% | 20000 |
低保对象 | ||||||
返贫致贫人口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3000 | 60% | 10000 | 10000 | 70% | 20000 |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 60% | 10000 | ~ | ~ | ~ |
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
一、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定额补贴,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余部分按照规定由县财政负担。
三、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上述人员中,属于政策规定免缴费人群的,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负担;不属于政策规定免缴费人群的,由参保人员先行足额缴纳医疗救助金补贴外的个人缴费部分。
苯丙酮尿症患者的医疗救助:苯丙酮尿症必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负担。对18岁以下患者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标准给予救助;18岁以上患者费用医疗救助按70%比例、年度最高1.2万元标准支付。
医疗救助待遇结算: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救助待遇“一站式”结算。
未经医保系统联网结算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的方式实行医疗救助,上述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白血病、尿毒症专项救助:
一、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尿毒症需长期治疗,花费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固定收入的我县城乡困难居民,在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给予白血病、尿毒症专项救助。
二、救助标准:因白血病、尿毒症进行骨髓移植、肾移植的困难群众一次性救助10000元;对因患白血病、尿毒症需要定期放化疗、透析,骨髓移植、肾移植后仍需抗排异治疗的困难群众,按月给予定额救助500元。
来源:泗水县医疗保障局